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邵阳县S223公路建设拆迁安置区项目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6]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邵阳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邵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邵政通字[2016]13号通告,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县S223公路建设拆迁安置区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1354号文批准),项目选址在塘渡口镇大坝村、江边村、峡山社区。现将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大坝村:田3.5万元/亩、旱地2.8万元/亩、林地1.75万元/亩;江边村、峡山社区:水田4.4万元/亩、旱地3.52万元/亩、林地2.2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邵政发[2014]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邵政发[201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丈量以水平垂直投影面积为准。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