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时间:2018-08-21 来源: 【字体:

邵阳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市政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邵阳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征收补偿对象

邵阳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产局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指导,县老城区棚改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塘渡口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实施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腾空交付房屋期限,分别为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的房屋评估价值公示之日起的60日内和90日内。

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及认定

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认定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和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合法住宅和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根据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其他性质的房屋和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给予5000元的支持项目建设奖(同一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建设奖)。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予以补偿。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50计算。

    2)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每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的标准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4)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计发,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5)补助

    按时签约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物业费补助。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在县辖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6)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20%予以奖励。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另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10%的货币奖励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奖励。

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购买住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在县辖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买住房奖励。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90以下(含90)的,奖励8万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0元/计算。

集中限时签约奖。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奖励期限为30日,共划分二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30%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21日至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30%作为该项奖励基数,从第20日24时起,每推迟一天签订协议,减少5000元奖励,直至该项奖励金额为零;超过第30日24时,该项奖励金额为零。

    整体征收配合奖。在划定的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30日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5%的标准给予整体征收配合奖。片区内有任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完成搬迁的,取消该片区整体征收配合奖。

    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和奖励。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政府为本项目规划的安置地点(待定)。

   2)产权调换标准

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评估价的价差,互补差价。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的调换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补差价;51-60的调换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评估价50%的标准购买;60以上的调换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评估价格购买。

   3)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4)搬迁补偿

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标准,计付两次。 

   5)临时安置补偿

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标准计算。计付期限为自完成搬迁之日起,到交付产权调换房后6个月止。

   6)补助    

按时签约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7)奖励

签约奖、搬迁奖、集中限时签约奖、整体征收配合奖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二)商业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予以补偿。

   2)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搬迁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根据实际情况,被征收人认为搬迁与停产停业损失费用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时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补助

   按时签约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物业费补助。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在县辖区购买商业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补助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应补助。

   5)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20%予以奖励。

签约奖、搬迁奖、集中限时签约奖、整体征收配合奖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政府为本项目规划的安置地点(待定)。

   2)产权调换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的标准调换。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评估价的价差,互补差价。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4)搬迁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计发期限为自完成搬迁之日起至交付调换房后1个月止。

   5)补助

按时签约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6)奖励

    集中限时签约奖。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奖励期限为30日,共划分二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1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21日至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15%作为该项奖励基数,从第20日24时起,每推迟一天签订协议,减少5000元奖励,直至该项奖励金额为零;超过第30日24时,该项奖励金额为零。

签约奖、搬迁奖、整体征收配合奖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三)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公布前被征收房屋(临城市主次干道的第一层住宅房屋)正在经营,经营行为合法并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连续实际经营两年以上的,房屋价值按改变性质后商业房屋价值的80%标准补偿;连续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房屋价值按改变性质后商业房屋价值的70%标准补偿;连续实际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房屋价值按改变性质后商业房屋价值的60%标准补偿。

   2)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按商业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政府为本项目规划的安置地点(待定)。

   2)产权调换标准

临城市主次干道正在经营的第一层住宅房屋,可在商品房房源中选择商业门面作为调换房源,按照1:1的标准予以调换。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调换房评估价的价差,互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照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标准补偿。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按商业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四)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商业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但不享受物业费补助和整体征收配合奖。

(五)国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单位公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的

按照私有产权同类型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2、单位性质为财政差拨的

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按期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私有产权同类型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3、单位性质为财政全拨的

房屋和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经调查核实,由私人出资的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私有产权同类型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房屋,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方案中相应类别房屋的标准补偿。

   (七)本方案未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其它设施的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补偿。

六、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入邵阳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实行监控。先补偿,后搬迁。

七、救助办法

1、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会同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2、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棚改项目中民政、公安、教育、税务、水、电、气、网等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减免等优惠措施。

八、其他规定

    1、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原则选房。选房顺序按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同一时间签订协议的,则以抽签方式确定。

    2、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处理

    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或主动交于指挥部拆除的,给予适当的拆除工资和材料收购补助,但最高不超过600元/。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未交与指挥部拆除的,不予补助,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管、规划等部门强制拆除。

    3、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实行货币补偿,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办理补偿款保全手续:

   1)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2)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3)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一并交给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5、被征收人调换县辖区内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所产生的应当由被征收人承担的税费(含房屋维修基金)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增加面积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全部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房屋后续管理按相关政策办理。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7、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县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8、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分别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9、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标准按照被征收人选择楼盘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执行。

10、强制措施

1)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方案规定的各项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棚户区改造,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项目工作经费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邵阳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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