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乡镇民政工作。
2、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全县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4、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并及时上报,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负责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6、制定并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7、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特困户定期救济、临时补助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8、负责全县地名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收集整理地名资料,推行地名称谓、书写(译写)标准化。
9、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协调全县社区建设工作。
10、负责全县镇(乡)及行政村、居委会的设置、撤销、合并、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调查、规划、踏勘、申报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和县际行政区域边界线及全县各镇(乡)之间边界线的勘定工作。
11、负责全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
12、承担全县老年人、孤儿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13、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14、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
15、负责全县殡葬改革与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公墓的年检年审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16、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7、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
18、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19、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2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收支概况
2018年初预算收入1543.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543.57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113.5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32.52、基本工资支出352.89万元、津补贴94.6万元、绩效工资162.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22.06万元、职业年金费48.82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4.3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费13.81万元、住房公积金73.2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1.4万元、办公费33.5万元、公务接待费25万元、工会经费12.21万元、福利费18.3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其他交通补助(公车改革补助)28.3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59.65万元、退休费54.45万元、生活补助4.82万元、奖励金0.38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万元、公务接待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