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省机关事保中心缴拨事务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
业务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4、《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1996〕3号);
6、《关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5号);
7、《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领单每月10日-16日;缴费方式变更每月11日前;结算每月25日后。
上午 9:00至 11:00
下午 2:00至 4:30(冬季)
2:30至 5:00(夏季)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流程:
(一)需提交的资料
单位缴款银行回执
(二)办事流程
参保单位按人员异动申报规定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12号窗口预申报下月缴费基数和人员异动,服务区12号窗口每月5日前测算当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缴数额并发送至征缴办;参保单位在每月10日至16日到征缴办(3楼五险服务区)领取《缴费通知单》;根据《缴费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数额,通过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定期借记业务开展时间为每月13日至18日)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 将应缴费款于每月20日前缴至省本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统一征收户名: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帐号:368150100100027549);在缴费一个星期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凭缴费银行回执到征缴办财务领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凭此记账。
(三)注意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省征缴办一并征收。参保单位须按征缴办相关规定在领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务必按缴费通知单所列的累计应缴基金总额,将费款于每月20日前足额缴至兴业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
3、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参保单位采用到开户银行缴纳方式时,必须在有关缴费凭证的摘要栏或款项来源栏内填写单位的统一征缴编码(在征缴办办理打单业务时用的编码),漏填或填写模糊不清的将不予登帐处理,错填统一征缴编码造成的登帐错误由单位负责。
地址及联系方式: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楼三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五险统一征收服务区;
电话:4900305(机关事保中心业务),
4900315、4900316(统一征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