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群众、企业办事频率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二、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五、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六、法定期限:无
七、承诺期限:审核确认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八、办理条件:
1.持有我县户口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
九、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查标准:
1.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
2.书面申请报告;
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赡、扶、抚养证明、收养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残疾或疾病证明,学生证明,就业收入证明或失业证明等);
5.“一卡通”账号 ;
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十、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是否收费:否
十二、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
十四、咨询电话:0739-6011661
十五、监督电话:0739-6011661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二、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五、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六、法定期限:无
七、承诺期限:审核确认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八、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青少年,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不包括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低于我县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九、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查标准: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
2.书面申请报告;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及相关证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证,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7.“一卡通”账号 ;
8.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
十、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是否收费:否
十二、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
十四、咨询电话:0739-6011661
十五、监督电话:0739-6011661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二、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
五、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条》第四十七条。
六、法定期限:无
七、承诺期限: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
八、办理条件: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包括白血病、恶性肿瘤等医疗救助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对象。
九、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查标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4.“一卡通”账号 。
十、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是否收费:否
十二、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
十四、咨询电话:0739-6011661
十五、监督电话:0739-601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