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蔡桥乡中学使用的筷子(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7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邵阳县蔡桥乡中心幼儿园使用的菜盆(复用餐具)和餐盘(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菜盆: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7使用的菜盆(复用餐具)和餐盘(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邵阳县蔡桥乡中心完小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7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邵阳县长乐乡初级中学使用的餐盘(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8使用的餐盘(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邵阳县长乐乡四联完小使用的打菜勺(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8使用的打菜勺(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六、邵阳县长乐乡中心幼儿园使用的打菜桶(复用餐具)和菜碗(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打菜桶: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菜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8使用的菜盆(复用餐具)和餐盘(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六、邵阳县黄亭市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小饭碗(复用餐具)和大饭碗(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小饭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大饭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6使用的菜盆(复用餐具)和餐盘(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