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五峰铺镇六里桥初级中学使用的五谷杂粮蛋(鸡蛋)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3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9-26采购涉案五谷杂粮蛋(鸡蛋)720枚,已全部使用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主观过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邵阳县五峰铺镇老杨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3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9-24生产涉案花生油20公斤,销售12公斤,剩余8公斤当场销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对花生油制作过程、制作原料、成本价格、销售价格,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主动对抽检不合格花生油进行紧急召回,减轻社会危害,并及时提供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措施,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4元
三、邵阳县第七高级中学使用的辣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市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09采购涉案辣椒43.35公斤,使用43.3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整改,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人民币3000元。
四、邵阳县金称市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和餐盘(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汤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2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和餐盘(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邵阳县塘渡口镇银惠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生姜和红线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红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3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9-28采购涉案生姜5公斤,销售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于2024-09-28采购涉案红线椒5公斤,销售4公斤,剩下1公斤因损坏已下架销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且数量少,积极改正,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七、邵阳县塘渡口镇志超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小米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3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9-25采购涉案小米椒10公斤,销售8公斤,剩下的2公斤小米椒因损坏已下架销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八、邵阳县谷洲镇玥然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拉面丸子(烘烤类糕点)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拉面丸子(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21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采购2024-07-05生产的涉案拉面丸子(烘烤类糕点)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检查现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元;共计18077元人民币。
九、邵阳县谷洲镇娃哈哈超市销售的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21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采购2024-06-01生产的涉案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4.5公斤,销售2.5公斤,剩下的2公斤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因损坏已下架销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检查现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立即主动销毁并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元;共计5025.5元人民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