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5年度第4期)
时间:2025-02-19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黄塘乡中心完全小学使用餐盘(复用餐具)和筷子(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餐盘(复用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筷子(复用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26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2024-11-04使用的餐盘(复用餐具)、筷子(复用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积极整改,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邵阳县琦璇饮用水厂生产包装饮用水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30日,我局在收到中央转移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1-15生产涉案包装饮用水58桶,销售47桶,自行使用4桶,抽检样品7桶,已全部消耗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积极整改,态度端正,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邵阳县安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30日,我局在收到中央转移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1-17生产涉案包装饮用水80,销售8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积极整改,态度端正,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2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邵阳县塘渡口镇唐厨老家味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茶杯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26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1-07使用的茶杯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立案,限期责令改正。

五、邵阳县回娘家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饭碗、杯子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饭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杯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26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1-07使用的饭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立案,限期责令改正。

、邵阳县塘渡口镇新零售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长豆角(豇豆)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22日,我局在收到省级评价性抽检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1-03采购涉案长豆角(豇豆)20公斤,销售2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整改,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能够按要求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责任,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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