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阳光超市销售的香蕉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1-12采购涉案香蕉15公斤,销售13公斤,剩余2公斤已损坏自行下架销毁处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其销售的香蕉完整进货来源,但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数量少,积极改正,社会危害不大,且为初次违法,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二、邵阳县谷洲镇金佰惠超市销售的老姜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1-10采购涉案老姜10公斤,销售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两年内初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邵阳县谷洲镇娃哈哈超市销售的皱皮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1-14购涉案皱皮椒2.5公斤,销售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两年内初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邵阳县岩口铺镇芳芳蔬菜超市销售的小米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1-05采购涉案小米椒5公斤,销售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2年内未受到相同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非主观故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邵阳县娃哈哈购物广场岩口铺分店销售的老姜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1-14采购涉案老姜5公斤,销售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2年内未受到相同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非主观故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六、邵阳县蔡桥乡中学使用的青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样品溯源信息登记表显示当事人于2025-02-20采购涉案青椒9.2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主观过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邵阳县蔡桥乡中心完小使用的青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样品溯源信息登记表显示当事人于2025-02-20采购涉案青椒12.7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主观过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