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第二高级中学使用的小米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2-17通过邵阳县营养餐智慧平台下单,由湖南城市农夫生鲜配送有限公司接单并配送涉案小米椒5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小、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邵阳县佳磊食品批发中心(个人独资)销售的生姜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2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2-11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罗仁翠蔬菜批发中心采购涉案生姜50公斤,销售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曾于上年度受过2次行政处罚,本次应当予以处罚;又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履行进货查验主体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铅(以Pb计)超标准指幅度较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5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