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报 批 制 度
一、责任单位:邵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劳动保障站
二、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劳动保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行政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国发〔2009〕32号)
(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
(三) 《邵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邵政办发〔2009〕76号)
(四) 《邵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邵政办发〔2009〕77号)
四、申请条件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关系发生变更,按规定其新农保关系发生转入或转出。
五、申报材料
(一) 居民本人身份证、一户口簿。
(二)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资料。
(三)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依据。
(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五) 转出(入)地新农保机构的函件。
六、办于程序和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汉有办理,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即办管理。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初审条件及初审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农保站(乡镇劳动保障站)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由新农保站会审后,应予以办理。
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条件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
七、监督检查
(一) 建立完善办理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审批制度,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理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部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 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 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 行政审批人员在先例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先例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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