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4-14 来源: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邵市监处字〔202362

                                                         

事人:阳县九公桥镇桥西居委会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523PDY03118212D6001住所(住址):邵阳县九公桥镇桥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芳

身份证号码:4326************63

联系电话:152****4136

2022年9月29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发现,邵阳县九公桥镇桥西居委会卫生室货架上与合格药品麝香痔疮栓同放的药品“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国药集团川抗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0837,有效期至2022.8.28。

2023年2月20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下达了《关于问题线索交办处理结果督办函》(邵市监函20231号)。

经查证:当事人2021年6月从重庆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采购价12月/盒)进行销售(销售价:18元/盒、拆零销售2元/粒、12粒/盒),生产批号为:200837、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9月29日检查发现,该药品1盒(余6粒)已超过有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29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笔录如实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及检查发现药品“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事实

2.2023年2月20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问题线索交办处理结果督办函(邵市监函20231号一份,证明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问题线索的事实;

3.2022年9月29日在阳县九公桥镇桥西居委会卫生室检查照片3张,证明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监督督检查的事实;

4.李春芳提供的医师资格证照片一张,证明了本人具备医师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一张,证明了该卫生室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6.202336负责人李春芳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李春芳如实陈述2022年9月29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本卫生室所销售的药品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事实

7.李春芳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本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8.2023年4月5当事人提供的经邵阳县九公桥镇集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的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书面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为合法取得,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

根据以上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局依法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听告字〔2023〕62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向我局提出了请求减免处罚申请书,因疫情防控期间,防疫工作繁重疏于清理,且未销售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 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人全称:邵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县支行账号:853************7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超过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条文)

1.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2.自由裁量依据条款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

(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 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

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含本数 );

一般处罚:[Y+(X-Y)x30%]以上(含本数),[Y+(X-Y)*70%]以下;

从重处罚:[Y+(X-Y)*70%]以上(含本数)至法定最高处罚数额。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在“情节严重”情形下设定了罚款的,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等级计算罚款数额。

3.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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