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告字〔2024〕第13号
当事人:湖南邵阳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3MA7CNK983L
住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双合社区白虎街280号1栋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湘
身份证号码:4305************29
联系电话:186*****431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双合社区白虎街280号1栋2单元501室
本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字〔2022〕199号),决定对你公司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2、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局于2023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邵市监罚催告〔2023〕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决定。2023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处罚人民币70000元。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湘0523行审42号,裁定你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款141666元的义务。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拟将你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邵市监告字〔2024〕第13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邵市监告字〔2024〕第1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