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送告〔2024〕83-1号
李四军:
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对你作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邵市监催字〔2024〕14-8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邵市监催字〔2024〕14-83号,内容是:
本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字〔2024〕8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计算方式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邵市监催字〔2024〕14-8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勇、刘正明;联系电话:0739-6821517
联系地址:塘渡口镇宝峰街363号(思源学校旁)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