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学生用车用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
时间:2012-11-01 来源:县法制办 【字体:

 

 

 

 

 

 

 

邵政办发〔201249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学生用车用船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各单位:

现将《邵阳县学生用车用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邵阳县学生用车用船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用船管理,逐步建立安全高效、运行有序的学生用车用船管理制度,遏制非法经营和违章操作行为,确保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邵阳县位于湘中偏西南,土地总面积1996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场,658个自然村(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03.93万人。现全县共开通交通线路 93条,线路车359辆。全县共有中小学校298所,其中普通高中7所,初中49所,小学238所,职高2所,教师进修学校、特殊学校各1所,在校学生116425人,其中普高生11243人,职高生1874,初中生31966,小学生71342人;全县共有幼儿园63所,其中公办9所、民办54所,共有在园幼儿15023人。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专用于接送学生车辆2台,专用于接送幼儿的园车114台,幼儿园租用线路车8台。经排查,全县需要用车接送的学生、幼儿共21432人;需要用船接送的学生共446人。经测算,若按一台车接送二个来回,每台坐25人,需车辆428辆;若按一艘渡船接送二个来回,每艘渡船坐18人,共需农村客运渡船13艘。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统一管理、公司运营”的管理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安全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邵阳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文贤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唐红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小飞,副县长罗翔国、李军、段绍兴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质量技术监督、县安监局、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乡场镇人民政府、承保保险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办副主任夏利荣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局长肖桂华任副主任,公安交警、交通、教育、财政等单位抽调人员为成员,负责学生用车()管理日常工作。

四、用车()范围

我县规范学生用车用船目前仅限于农村小学二年级以下(含二年级)的学生和幼儿园。鼓励小学生2.5公里以内、中学生3.5公里以内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步行上下学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

五、运营管理

(一)运营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统一管理,家长自愿”的原则,确保学生用车()安全有序运营。

(二)运营模式。

1、在城区鼓励学生就近入学,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监护人接送学生上下学,公交公司根据客流情况,增加客运班次,缓解学生乘车压力。对于城区公交无法覆盖或确有特殊情况的幼儿园,经批准可以保留园车,适当收取学生乘车费用。

2、在农村地区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模式,选择具有客运资质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的客运公司承担学生用车()经营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营运补贴。对于农村客运班线无法覆盖或确有特殊情况的幼儿园,经批准可以保留园车,适当收取学生乘车费用。

3、乘车()学生(幼儿)采取“实名制”方式,由承运公司分区域,按定点、定线、定员、定车、定座的原则负责接送。随车()乘务员由承包经营者负责聘请,小学生原则上不安排老师接送。幼儿园由园长负责,根据幼儿乘车()需求,合理编排线路,安排随车()幼师,承运公司派车()接送。

(三)运营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对学生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统一学生用车()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统一学生用车外观标识和用船标识;统一车()检验,承运公司建立规范的学生用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每年定期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技术检测;统一购买保险,每座责任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每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所有学生用车()安装GPS监控平台,监控超速、超载等违章操作情况。

六、准入条件

 严禁三轮摩托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其它车型及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接送学生。学生用车()必须是纳入承运公司户籍、车辆运输期限6年以内、11座以上,船只运输期限15年以内,上线检测安全、综合性能达标,方可准入核发学生用车()准运证。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车()型《车()驾驶证》,年龄60岁以下,驾龄3年以上,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行车交通责任事故,年度内违章扣分12分以下,无犯罪或违法记录,身体合格方可核发学生用车()准驾证。

健全审批制度。申请接送的学生用车()必须纳入承接学生用车()管理的客()运公司统一申报,经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海事处审核确认并发放学生用车()标识,凡属“一车两证”性质的学生接送车,由运管部门批准,核发道路运输证方可投入使用,并纳入燃油补贴范围。

七、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 410415日)。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对全县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数量、分布、学生数、乘车()路线、里程、停靠时间、站点设置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准确掌握学校自购学生用车()数量(包括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数量)、包租车辆数量(包括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有营运资质和无营运资质车辆数量),以及学校用车()需求;全面掌握社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有营运资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非营运车辆()数量)。

(二)制订方案阶段( 416 430)。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优先解决交通不方便的农村学校和城乡结合部接送学生车辆()问题。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科学制订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学生用车更新三年规划和分年度更新实施方案。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各地学校非专用学生用车数量,合理制定非专用学生用车更新专用学生用车的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阶段( 91 20141230)。逐步使用车(船)接送学生:2012年秋季开学时,学生用车(船)覆盖县内5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覆盖县内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基本上实现全县覆盖。对所有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参照客运车辆和海事部门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所有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均应具备相应的驾驶员资质条件,并参照驾驶人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四)督查验收阶段( 91 20141230)。由县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牵头,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照“边督查,边验收,开通一条,营运一条”的原则,扎实推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教育部门:负责及时掌握全县中小学生幼儿数量、分布状况以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学生用车()需求变化,做好运力测算。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校门口学生上下学安全秩序维护、停车()位管理等工作。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做到定路线、定车()、定人数、定时间、定座位。每学期开学前负责对乘车()学生信息摸排,建立用车()台账,负责对学生与学生家长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发放安全告知书。

交通运输部门:对学生用车()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督促承运公司落实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并督促改善农村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校门口交通安全条件,对条件成熟的乡村公路开通农村公交车。配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清理、整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打击各类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负责审核批准学生用车线路,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接送学生任务的线路车,收缴线路牌。指导做好全县乡镇公路的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

公安交警和海事部门:负责对现有农村客运车辆和船只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安全的人和车(船)必须按要求实行淘汰。按照权限为学生用车()办理审批手续、发放统一编号的学生用车()专营证、统一喷涂标识,负责办理车()标牌业务,建立学生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档案,对学生用车()驾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生用车()运营后,负责整治超员、超速、无证驾驶等学生用车()违规、违法行为,定期做好学生用车()安检。注重加强共建工作,要确定学生用车()安全交通责任民警和责任人,指定驻校民警和责任人,每学期至少做好2次学生交通法制安全教育,免费提供宣传手册、图片、VCD等相关资料。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发布信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相关经费,积极落实学生用车()补贴经费和整治专项经费,按学期及时全额拨付到位。

安监部门:负责对学生用车()安全进行综合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并将学生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

监察部门:全程负责做好学生用车()安全的行政监督工作,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学生接送车辆相应的政策扶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接送学生车()收费的管理办法,核定学生乘坐接送车()收费标准,并对学生用车()运营收费实行监督,对擅自提高票价及非学生用车()收费行为依法处罚。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送学生车辆(船只)安全工程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乡镇场人民政府 :成立学生用车()管理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落实镇村分级管理的责任主体;掌握本区域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需求情况,及时上报教育、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学生用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协调当地综治办、派出所对非学生用车()运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公交车的开通工作,设立公路、水路标识标牌,维护公路路况,保障公路通车质量和行车安全,切实做好农村区间短途班线客车和学生用车相结合的通车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村级道路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组织对本辖区内非法接送学生车船进行整顿打击。

承运公司: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申领车()辆牌照,按规定对相关证照进行审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按规定购买保险;学生用车()运营做到定路线、定车辆()、定人数、定时间、定座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加强对司乘人员职业道德、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常识的培训教育;在教育、交警、海事等部门配合下,落实学生乘车()实名制工作;明确驾驶员和乘务员责任并落实到位,乘务员必须与学校老师办理好安全交接手续;科学合理安排运营路线,负责运力调度;完善学生用车()档案,包括:车()牌号、车()主、驾驶员、学生、家长姓名、学校等信息;落实好安全责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状,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承运车驾驶员及司乘人员签订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强化经费投入。加大对学生用车()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学生用车()安全。一是学生用车纳入交通营运管理的,享受燃油补助。二是实行以奖代补。对由学生、学校、运管、交通、交警、海事等部门按学期评选出来优质服务车(船)和服务公司上报政府实行奖励。三是由承运公司设立学生用车()安全风险专用基金账户。

(三)强化安全管理。以交通、交警部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解决非客运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搭载学生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使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做好班线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学生用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台账。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实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学生用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并将其纳入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和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承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实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定期上报本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半年和年终逐级报送接送学生车辆()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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