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厂):
为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税费监管,稳定市场供应,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湘价费[2012]2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邵价服[2012]60号)和税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际,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项目和标准,经研究,现就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厂)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每头为4元。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可收取瘦肉精检测费每头为2元。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
(一)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场(厂)收费标准。
1、凡由屠宰场(厂)代屠商屠宰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按每头30元收取;屠商利用屠宰场(厂)设施自己宰杀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按每头24元收取。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2元收取。
2、根据我县各定点屠宰场由于历史成因和习惯征收小肠和猪皮沿革,原则同意必须有偿服务、随行就市,各定点屠宰场(厂)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屠宰管理服务费。
按每头3元标准收取,屠宰管理服务费是指为保障定点屠宰机构开着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牛、羊定点屠宰环节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按照1头牛相当于3头猪、1头羊相当于0.5头猪的标准收费(不含瘦肉精检测收费)。
四、生猪定点屠宰税收项目和标准:增值税(国税)每头生猪16元;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地税)每头生猪8元。
五、上述税费项目实行“一票制”,采取“一家收多家分”的模式,按月结算。
六、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屠宰场(厂)必须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等相关收费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检查。三是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亮证收费、乱收费和其它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10月20日起执行。
邵 阳 县 物 价 局
邵 阳 县 财 政 局
邵 阳 县 国 税 局
邵 阳 县 地 税 局
二0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SYDR-201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