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非税〔2008〕5号
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省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处置省直管国有土地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省直管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二、省直管国有土地成交后,由土地所在市州财政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土地资产处置批复规定进行清算,同时于土地成交后30日内将清算情况(含有关资料)报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将规定留给省直单位的部分直接退给单位,将规定直接上缴省财政的部分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入省级国库。
三、各市州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填报《省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情况表》(见附件),将上一年度省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汇总上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规定由上下级财政结算的补缴土地价款进行审核汇总后,交省财政厅预算处在年终决算时办理结算。
附件:省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情况表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