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函〔2012〕153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2〕11号)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
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每份35元;
2、ATA单证册收费
(1)ATA单证册工本费。办理ATA单证册可向申办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办人”)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90元。
(2)出证手续费。办理ATA单证册出证时,可向申办人收取出证手续费,每证210元。
(3)担保手续费。根据担保货物金额大小,按下列收费标准向申办人收取担保手续费:货物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收取200元;货物金额50001—100000元的,收取400元;货物金额100001—500000元的,收取800元;货物金额500001—1000000元的,收取1100元;1000000元以上的,收取1600元;
(4)上述三项为办理一份ATA单证册的收费标准。申办人要求增加单证册份数的,每增加一个国家的ATA单证册,按上述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系统(含各级机关和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单位)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含系统内和系统外)凡向培训对象收取费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办理申请办班收费的相关手续。
三、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在执收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主题词:贸促会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