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非税〔2011〕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
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减免缴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矿补费征收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分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综〔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矿补费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补费减免缴条件
凡符合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并已足额缴纳矿补费的采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减免缴矿补费。
二、矿补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矿补费按年度办理减免缴手续。
2、采矿权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材料。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初审,并于2月底前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
4、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矿山进行实地核查,于 3月底以前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5、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减免意见,汇总填写《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初审后,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和湘政办发〔2009〕48号文件规定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可对矿补费减免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经批准同意减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知矿业权人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6、采矿权人提出减免缴矿补费申请未批准之前,应依规履行正常的缴费义务。
7、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缴初审工作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对由市级负责直接征收的跨县市行政区域矿山的矿补费,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成比例为:中央50%、市级20%、县市30%(30%的分成部分在相关县市之间平均分配)。
8、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结清上年度矿补费的,征收部门不得受理其减免缴矿补费申请。
三、申报减免矿补费资料要求
为全面了解矿山企业生产、销售、资源利用及经济效益等情况,申请减免缴矿补费的采矿权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一)。
2、采矿权人申请减免缴矿补费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1)矿山基本情况。包括职工人数、生产能力、产品种类、本年度计划产量、经济效益概况等;(2)矿区地质和储量情况。包括本矿区地质情况、已探明储量、可采储量、历年已产出量、已动用储量、现保有储量及本年度应动用储量等;(3)上年度生产、销售情况。包括年计划和已完成生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用的采矿方法、生产成本等;(4)缴纳矿补费情况;(5)申述符合减免条件的原由。其中必须说明符合减免条件的依据及对应的产量。
3、申请减免缴年度及上年度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开采成本表、生产成本表、生产销售情况表(生产、销售主营业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损益表等(一式两份)。
4、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审批汇总表(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填报)(见附件二)。
四、矿补费减免缴资料审查注意事项
1、申报减免理由是否符合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减免缴条件,减免缴的矿产品是否属于法定概念范围。
2、申报减免缴资料是否齐全,采矿权人生产销售的矿产品种类、数量有无遗漏现象。
3、申报减免缴资料是否真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减免的矿产品数量、品位及生产、销售的财务账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提交调查核实报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补偿费 减免 审批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处)。 共印2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2、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汇总表
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条件中专业名词的法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