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12〕80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制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9〕164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种类型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以及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诉讼费中其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及其他收费按湘价费〔2007〕154号文件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主题词:案件 受理 收费 通知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