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38011
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湘价费〔2011〕205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管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没有检疫的不得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格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减免,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有关手续。按规定在收费场所进行收费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