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非税函〔2009〕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组织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征缴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委托省交易中心组织出让矿业权价款缴纳等有关事项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4〕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你厅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矿业权价款。其收缴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7〕75号)规定执行,即由你厅填发缴款通知书,并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项目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通知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缴纳价款,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将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通知书应载明缴纳总额、缴纳账户、缴纳期限等,分期缴纳的还须明确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时限等。同时,你厅应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非税局)。按照规定依法向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的保证金,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矿业权价款。
二、矿业权价款是按规定向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的扣除出让成本后的价款,应按照《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例实行中央、省、市(州)、县(市)四级分成。矿业权出让价款足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你厅应及时逐矿编制《矿业权价款结算明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报省非税局审核,在扣除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后,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中央、省、市(州)、县(市)的分成价款收入分别划缴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市(州)、县(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矿业权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可按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矿业权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计提标准按照湘财建〔2007〕75号文件规定执行。计提的直接成本费用,按照“矿业权出让直接成本费用”科目在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账核算。计提的矿业权出让直接成本费用使用时,由你厅报送明细的资金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处审核同意后,从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退付,用于实施具体出让工作中直接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你厅每季度结束后第一周内将出让成本费用的计提与使用情况报送我厅对口部门预算处。年度终了,直接成本费用节余部分划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用于矿业权出让的相关支出。
四、你厅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台账登记制度,定期与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特此函复。
附件:矿业权价款结算明细表
二○○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