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 9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1,不含根据财税〔2014〕101 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在我省应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 23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2,不含根据财税〔2014〕101 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在我省应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市州、县市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县市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6 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9 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3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用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国际商务师(外销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贸促会)部门
3.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6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一、二类勘察项目勘察许可证工本费,其他地质勘察项目勘察许可证工本费,换发勘察许
可证工本费)
2.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企业注册登记费
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水利部门
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23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证书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3.船舶港务费(对 100 总吨以下内河船和 500 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4.船舶登记费(对 100 总吨以下内河船和 500 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5.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7.兽药产品审批费
8.兽药产品再注册登记费
9.农机收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3.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4.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5.计量授权考核费
16.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林业部门
17.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18.林权勘测费
19.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已生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费
21.仿制药审批初审费
22.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初审费
23.新药注册审批初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