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财发〔2019〕38号
关于印发《邵阳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邵阳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财政局 中共邵阳县委组织部
2019年8月9日
邵阳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年初根据上级要求和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干部培训计划,于3月底前书面向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培训班次,申报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办班地点、培训规模、经费来源等内容。在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列入全县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培训计划的,主办单位需提前15天书面报请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按上级组织培训方案办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邵阳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地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资料费、场地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
合计 |
省会城市 |
330 |
150 |
70 |
550 |
省外非省会城市 |
230 |
120 |
70 |
420 |
省内(县外) |
180 |
100 |
60 |
340 |
县内 |
60 |
70 |
50 |
18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1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及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聘请县外师资
1.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邵阳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参训人员实际伙食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二)聘请县内师资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讲课费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且每次授课最高不超过1000元。
2.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和乡科级以下干部或其他人员讲课费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且每次授课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四)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授课,讲授与工作相关内容的,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邀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县委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包括内部会议室、培训中心、党校教育基地等)、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县外培训,县内能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到县外培训。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培训名义套取现金发放。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尽量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图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执行中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纳入全县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培训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也可根据培训实际,经主办单位报请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受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委派,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委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培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培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