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发改委《2021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2-10-14 来源:邵阳县发改局 【字体:

邵发改〔2021〕57号

关于转发省发改委2021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将省发改委《2021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收费公示工作。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附件1:《2021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2:《2021年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5日

抄送:县政府办、县减负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

    县市监管局、县非税局                              


附件1:

2021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1年8月)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部门

项目

序号

立项

级次

      

备注

外事     侨务

1

1、认证费(含加急)

中央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17号

 

 

 

2

2、签证费

中央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17号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教育

3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中央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

 

 

 

4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央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教财〔2020〕5号

 

 

 

5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央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6

4、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含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

财教〔2013〕19号,教财〔2006〕2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计价格〔2002〕665号,湘价教(2014)92号,湘发改价费〔2016〕558号,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湘发改价费〔2016〕794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99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湘财税〔2020〕4号,教财〔2020〕5号

 

公安

7

1、证照费

中央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①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④出入境证

 

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④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费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湘财税〔2020〕2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新增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①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②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临时身份证、遗失损毁补证)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8

2、外国人签证费

中央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9

3、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央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自然
资源

10

1、土地复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11

2、土地闲置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21〕8号

 

 

 

12

3、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湘中小组(2019)1号,国办发〔2020〕23号

 

 

 

13

4、耕地开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住房城
乡建设

14

1、污水处理费

中央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15

2、城镇垃圾处理费

中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

 

 

 

16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交通
运输

17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工业和
信息化

18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

19

1、水资源费

中央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20〕15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20

2、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卫生
健康

21

1、预防接种服务费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2

2、疫苗储存运输费

省级

国务院令第66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财税〔2020〕17号

 

 

 

23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省级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36号

 

 

 

24

4、鉴定费

中央

 

 

 

 

 

1)医疗事故鉴定费

中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中央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湘财税〔2020〕21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湘财税〔2020〕21号

 

人防

25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计价格〔2000〕474号,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

 

十一

法院

26

1、诉讼费

中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十二

市场
监管

27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国市监注〔2020〕38号

 

28

2、药品注册费

中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再注册费

 

 

 

 

 

 

3)加急费

 

 

 

 

 

29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中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加急费

 

 

 

十三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30

1、劳动能力鉴定

省级


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3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省级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1)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3)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32

3、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

省级

湘财综〔2015〕38号,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十四

文化
旅游

33

1、补办导游人员证书

省级

湘发改价费〔2018〕458号

 

十五

各有关
部门

34

1、考试考务费

中央

《湖南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收费标准见各执收部门系统文件

 

 

 

35

2、信息处理费

中央

国办函〔2020〕109号,湘财税〔2021〕3号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5、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卫生健康部门执收的社会抚养费,具体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附件2:

2021年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1年8月)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立项

级次

      

备注

公安

1

1、证照费

中央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自然
资源

2

1、土地复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3

2、土地闲置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21〕8号

 

 

 

4

3、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湘中小组〔2019〕1号,国办发〔2020〕23号

 

 

 

5

4、耕地开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住房城
乡建设

6

1、污水处理费

中央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7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交通
运输

8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工业和
信息化

9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

10

1、水资源费

中央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11

2、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人防

12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计价格〔2000〕474号,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

 

法院

13

1、诉讼费

中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市场
监管

14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国市监注〔2020〕38号

 

15

2、药品注册费

中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再注册费

 

 

 

 

 

 

3)加急费

 

 

 

 

 

16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中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加急费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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