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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文件名称: 关于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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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邵政通字〔200813

 

     为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总体部署,我县从今年起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本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三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服站、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本地户籍的在校学生也可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三、年缴费标准

(一)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财政补助40元;18周岁至60 周岁非从业居民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4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100元。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50元;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含老年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100元。城镇居民中的无法定赡养人和无抚养人、农村居民的五保户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50元;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含老年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100元。

(四)年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满10年及以上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每年递减5%;递减比例最多不超过2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参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大病门诊),未成年人为60000元,老年人、非从业居民为30000元。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全部自负。

(一)参保人员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承担: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一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二级医院住院,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对城镇居民无法定赡养人、无抚养人的参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

(二)未成年人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1000元以下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经审批由医保基金报销50%

(三)在本县就读参保的中小学生因意外死亡,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0元。

特此通告。

 

                     00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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