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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XDR-2009-01008
邵政办发〔2009〕76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邵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体系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邵阳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农保中心)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料收集与上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调查摸底、死亡申报、情况公示等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等工作的初审和核对、开展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查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参保待遇。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5元。县人民政府暂不增加基础养老金,以后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县财政补贴10元。对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每年缴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低保证》和新发放的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其他重度残疾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制定。
第八条 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由参保人到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九条 参加新农保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银行利息组成。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三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如无法定继承人,则所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留作公用基金,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界限为:2009年1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不分男女,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资料视为无效证明)。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补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139个月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政府补贴+资助金+利息
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经经办机构认定后,参保人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月领取。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本人应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核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继承手续。
第二十条 按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场、村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需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