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9-28 来源: 【字体:

SYDR-2010-01010

 

 

 

 

 

邵政办发〔201077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九月二十四日

 

 

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

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冒领骗取社会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

第三条 资格认证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领导,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共同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各经办银行及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村(社区)委会予以协助。

第二章 资格认证

第四条 资格认证采取现场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等形式与面相认证、指纹认证、相关信息资料认证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现场认证。资格认证对象在规定的认证时间内,持本人离(退)休证、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待遇存折、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地点、按指定方式定期参加资格认证。

(二)上门认证。对长期因病因残、行动不便的领取待遇人员,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社区)委会证明,单位或监护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上门资格认证申请表》;经审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专人上门进行认证。

(三) 异地认证。

1、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原则上必须回本县认证;对因病因残、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回县认证的人员,按上门认证程序办理;享受农保领取待遇人员和已经进行了一次图像扫描、指纹采集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持《邵阳县异地居住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协助认证表》到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证结果寄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2、对于出国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和居住地近期主流报刊版面为背景的本人生活照片(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资格认证规定期限内认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单位或直系亲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资格认证延期申请表》办理延期认证手续,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60天, 延迟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

第六条 资格认证结果的处理。

(一)资格认证合格的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按批次分单位、村(社区)对资格认证合格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和电子文档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股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县财政局社保股,再按核定结果对合格者及时续发养老金。

农保享受待遇人员,每次资格认证完成后,各村(社区)协保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造册报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汇总并录入信息,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

(二)资格认证不合格的对象。

1、在规定的资格认证期限内资格认证手续不齐全的、认证资格有疑问的人员,从当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待资格认证合格后的次月起恢复养老金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计利息。

2、在规定的资格认证期限内未来认证的人员,在资格认证截止期的当月起停发养老金,待参加资格认证合格后的当月起恢复养老金的发放,但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3、申请延期资格认证的人员,在延迟期间按规定参加资格认证且合格的人员,在认证合格后次月起恢复养老金发放,补发延迟期间的养老金;延迟期到后仍未办理好资格认证手续的人员,在其资格认证合格后,从当月起恢复养老金发放,不予补发停发期间养老金。

第七条 服刑期间的领取待遇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但不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第三章 注销登记

第八条 注销登记的对象。享受待遇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一)确认死亡的;

(二)确认失踪的;

(三)享受农保待遇人员变更户籍性质或出国(境)定居的;

(四)确认违反政策规定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九条 注销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享受农保待遇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定居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以及有效身份证;

(二)转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

(三)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死亡证明,机关、企业领取待遇的还需提供火化证明、火化票据;

(四)失踪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确认的失踪有效证明;

(五)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十条 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无论是何种情况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并填写《邵阳县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和《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注销登记表》。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办理者的有效身份证,人员减少申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员必须签名;直系亲属前来办理注销登记的须携带代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能证明与注销登记者身份关系的相关证明。

(二)领取农保待遇人员需办理注销登记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协保员,村(社区)协保员在三天内将《邵阳县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告各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及时上门调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5-30日将本乡镇场本月死亡人员信息报县农保站。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股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局社保股。从下月起停发被注销人员待遇,结算相关费用并支付给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申报、举报和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及时申报奖励制度。单位政工人事工作人员、村(社区)级协保员、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规定时间将符合第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名单主动申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查属实者,按申报1人奖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事实清楚、真实。

举报电话:

邵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7396834931

邵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07396821811

邵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07396826531

邵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0739-6833218

第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举报范围:

(一)确认违法政策规定重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伪造信息、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的;

(三) 对已经死亡或确认失踪的领取待遇人员瞒报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对户口性质已发生改变,继续冒领新农保养老金的;

(五)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保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 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行为,实行举报有奖。凡举报在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并经查实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少不低于200元;

(二)对举报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给予重奖,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真实署名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的处理

(一)受理单位 。邵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邵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邵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各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所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并实行首问责任制。

(三) 受理时间。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确定受理的案件安排专人或成立专案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四) 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1、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2、严禁将举报材料传给被举报人;

3、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4、坚决查处泄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泄漏举报人的工作人员,除按《保密法》处理到位外,并调离岗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县社保基金的监督举报工作。对举报受理的案件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查,经办银行、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村(社区)级协保员配合,并将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文字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股、基金监督股,对重大案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向社会披露。

第十八条  申报和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股与财政统一结算。申报奖励每季度与财政结算,举报奖励在举报案件办结后次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申报、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有关领导核实,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奖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稽核与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资格认证稽核工作机制,坚持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对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进行稽查。

(一) 稽核的内容

1、申报领取待遇人员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

2、领取待遇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办理注销手续的,是否存在瞒报、延报冒领养老金行为;

3、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是否真实;

4、上级部门、领导交办及信访部门转办的有关领取待遇人员方面的事项。

(二) 稽核的程序

1、稽核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相关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2、根据稽核事项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可采取预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的稽查方式;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对经稽核发现被稽核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工作结束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将稽核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股,并送达被稽核对象。

第二十条 对经核查确有违反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坚决予以处罚。

(一)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待遇,依法追缴其冒领的养老金。

1、对知青、个体、城镇居民等无单位管辖,个人行为的冒领事件,除依法追缴其冒领的养老金外,并对冒领者处以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单位冒领养老金的,除依法追缴其冒领的养老金外,由劳动监察大队对单位处以冒领金额1-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各级经办工作人员采用各手段冒领、骗取、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处以13倍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单位政工人事工作人员、村(社区)级协保人员、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知情不报或知情延报领取待遇人员注销登记的,除弥补基金所造成的损失外,对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单位政工人事工作人员、村(社区)级协保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四)对拒不接受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由县财政局等单位从其单位公用经费中扣缴并直接划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奖励资金专户;不能直接扣款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所有追回的基金全部归集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所收罚款纳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奖励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用于弥补稽核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劳动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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