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9月3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邵政办函〔2024〕23号),决定对2024年8月31日以前现行有效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3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文件)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涉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7件,主要依据文件制定及实施相关单位提出的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需要修改等清理建议及理由,经审核后汇总制作了四个文件目录,即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6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或失效的理由主要为特定任务已完成、新文件取代旧文件、执行期满等。
邵阳县司法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