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3-05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邵政办发〔2020〕9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邵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级补助(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和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具体为: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排污费、 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水利建设基金、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指标交易费等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城市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管理原则

(一)“一支笔”审批原则。所有专项资金实行县长、常务副县长一支笔审批原则,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专项资金按审批权限与程序分别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一支笔审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大额资金集体研究”原则,事权财权相匹配。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所有专项资金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三)统筹整合,保障重点。根据上级要求,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 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乡镇(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县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中央和省市级专项资金,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分配因素及办法、比例和额度的,由县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1.第(一)(二)款资金,如未改变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资金安排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2.第(三)款资金,单个项目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下达,并向县长报备;单个项目额度在10—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的,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100—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的,经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300—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经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县政协协商、县人大备案,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下达

3.第(三)款资金,分别按“专项资金批拨审批表(一)(二)”和“单位申请批拨预备费审批表(一)(二)”相关申请程序、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

4.定期研究财政资金。每月至少召开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资金问题,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相关部门与项目资金的分管副县长参加。县财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大额资金集体研究会前准备工作,并根据国库资金情况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四)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需变更项目、调 整用途的,分别按上述程序和权限审批。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预备费主要用于预算执行中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除此以外原则上上半年不得动用。县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如需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必须由常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整合分管部门的现有专项资金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征求其他部门分管副县长的意见;需要跨部门整合专项资金或上级财政追加资金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跨部门资金整合方案或追加支出建议,报县长审定,并报人大常委会通过。

(六)年初预算未安排、需增加当年支出的重大项目资金及预备费的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的决策和要求提出初步落实意见,按上述追加支出权限审批下达。

四、资金下达

(一)中央和省级固定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部门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对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和已经立项的专项资金,在上年度要启动项目申报、公开公示、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并尽量将能够完成分配工作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项目单位和乡镇(场)。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分配,或使用方向相同的,可以打捆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接到文件后一般应在30日内分配下达。县直部门应在接到文件后10日内提出分配下达意见;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直部门分配下达意见后尽快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需调整的,在5日内报县政府领导;若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 在15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并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批准后5日内下达资金。

(三)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一般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分配下达。县直部门应在预算批复后3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直部门分配意见后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需进行调整的,在5日内报县政府领导;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在15 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5日内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下达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分管副县长汇报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县财政局每季度将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分别向常务副县长、县长报告。

(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按月报告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并将资金审批与拨付情况报表呈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常务副县长。

六、附则

(一)部门因工作需要新设专项资金的,应提出可行性论 证报告、实施规划和预期绩效目标,经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 报县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一年一定(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工作需要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邵阳县专项经费批拨审批表(一)、(二)

2.单位申请批拨预备费审批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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