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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评审工作违纪行为认定的规定

来源: 县教育局 作者: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0-09-28 字号:[ ]

为做好我县职称评审工作,规范职称评审行为,根据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5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1.伪造、篡改公文、证书、论文、数据,或捏造事实等行为的;

2.申报材料在有效时间之外的;

3.同一记分材料,本人放置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记分点的;

4.岗位设置单位组织推荐记分后,本人添加记分材料的;

5.述职与提供材料不相符的;

6.评审记分公示表与记分材料不一致的;

7.申报材料在互评签字之后,无正当理由举报对方的。

二、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1.在考核推荐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

2.在考核推荐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3.在考核推荐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和证明的;

4.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审核不到位的;

5.对申报材料拒不出具审核意见的。

本规定及职称评审过程其他违纪行为,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邵阳县教育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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