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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2022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县教育局 作者: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2-23 字号:[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工作要点》(湘教发〔2021〕50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我县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对象

在我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关注“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及时将其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

省内跨县(市、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学籍地原则进行资助,户籍地不对其进行重复资助。

出省就读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核实未在就读地享受资助政策的,由户籍地政府参照国家资助标准,发放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其他学段的学生资助,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学籍地资助原则执行。

职业教育资助的资助对象包括在我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要求

(一)学前教育阶段

幼儿园入园补助

(1)对象认定。各类对象的认定要以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下发的最新贫困人口数据库为依据,外县户籍在本县就读的幼儿,根据湖南省“一单式”平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认定数据,或者由户籍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由本县负责资助。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意见且加盖公章,幼儿园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学校审核认定。对非普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同等资助凡学籍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享受学前资助政策。

(2)资助标准。500元/生/期。

(3)公开公示。拟资助对象确定后,各幼儿园要将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在园(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方式。通过县乡财一卡通平台发放。非本县户籍学生需自行提供邵阳县内开户的昭阳农商银行账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

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对象认定。补助范围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非寄宿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此补助。优先保证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然后为本人或家人患重大疾病学生、家庭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凡比较富裕(有车、有门面等)的家庭学生,一律不得纳入本补助范围。

(2)审批程序。

①各校要加大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对补助范围和对象界定的宣传,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要做好解释工作。

②家庭贫困寄宿生每学期核定一次,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邵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意见且加盖公章,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中心学校、学校要分别成立“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资助标准。小学500元/生/期初中625元/生/期。

(4)公开公示。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校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5)发放方式。通过县乡财一卡通平台打卡发放非本县户籍学生需自行提供邵阳县开户的昭阳农商银行账号。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困难生活补助

(1)对象认定。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下发的最新贫困人口数据库进行逐个核对,结合省“一单式”平台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外县户籍在本县就读的学生,根据学籍地资助的原则,由本县负责资助,但对于“一单式”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无名单的学生,须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送教上门学生要按在校生予以同等资助。为做到有据可查,需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已经享受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得重复享受此补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到资助无遗漏。

(2)资助标准。小学250元/生/期、初中312.5元/生/期。

(3)公开公示。拟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各学校要将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方式。通过县乡财平台打卡发放非本县户籍学生需自行提供邵阳县开户的昭阳农商银行账号。

3.出省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1)对象认定。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下发的最新贫困人口数据库,再结合“一单式”平台逐个核对,做好资助台账。做好政策宣传,原则上要求家长凭县级相关部门的贫困证明到学籍所在地申请资助,个别未享受资助的学生,中心学校根据由就读学校或当地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资助证明,分乡镇汇总上报,由本县负责发放补助。

(2)资助标准。小学250元/生/期、初中312.5元/生/期。

(3)公开公示。拟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各中心学校要将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在乡镇场醒目处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方式。通过县乡财平台打卡发放。

(三)高中教育阶段

1.高中阶段免教科书、免学费。

(1)对象认定。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下发的最新贫困人口数据库,对原四类(建档立卡、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贫困学生进行逐个核对,结合省“一单式”平台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外县户籍在本县就读的学生,根据学籍地资助的原则,由本县负责资助,但对于“一单式”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无名单的学生,须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2)资助标准。①免费发放教科书:相关部门规定的金额;②免学费:示范性高中1000元/生/期,非示范性高中800元/生/期。

(3)公开公示。拟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各高中学校要将拟免除教科书费、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方式。开学直接免除。

(5)资金结算。根据各校上报的花名册,通知各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教育局报送给财政部门,再由各高中学校与财政部门结算。

2.高中助学金

(1)对象认定。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下发的最新贫困人口数据库进行逐个核对,结合省“一单式”平台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外县户籍在本县就读的学生,根据学籍地资助的原则,由本县负责资助,但对于“一单式”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无名单的学生,须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资助无遗漏。

(2)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1500元/生/期。

(3)公开公示。拟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各学校要将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方式。通过学生本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全国高中助学卡发放。

(四)职业教育阶段

1.免学费。

(1)对象认定。根据政策规定,凡是我县中职学校在籍在读的学生均可享受。

(2)资助标准。1200元/生/期。

(3)公开公示。拟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各中职学校要将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方式。开学直接免除。

(5)资金结算。根据各校上报的花名册进相应审核,由财政局将相应资金拨入到中职学校。

2.助学金。

(1)对象认定。根据政策规定,凡是我县中职学校在籍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均可享受。

(2)资助标准。1000元/生/期。

(3)公开公示。拟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各中职学校要将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方式。通过学生本人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全国中职助学卡发放。

三、资金来源

上级下拨我县学生资助的专项资金及由我县财政承担的部分。

四、工作纪律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切实做到学段全覆盖、对象无遗漏、结果有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各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教育扶贫政策宣传工作,对报送的信息精准性负责,确保此项资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3.教育局相关股室要主动与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各联点单位精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大对资助工作监督力度。

4.对工作中出现不认真落实政策,搞变通、打折扣,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拆分资金等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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