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统一互动 > 县长信箱 > 信件查看
信件查看
致邵阳县国土局、邵阳县监察局:请一块学习探讨“下花桥镇对大观村违法建房审批信访投诉的答复”
内容:


因本信件涉及县国土系统和有关政府行政公职人员履职的工作作风问题,本人请县长信箱负责同志,将本人此信函同时转发至邵阳县国土局、邵阳县监察局,以供有关负责人探讨和调研。

本文内容书写方式为全部引用下花桥镇政府于2017-08-17在县长信箱对本人201765日所反映的问题(查询验证码:1706054)的答复原文,我逐一学习、逐一分析、逐一在后附上本人的意见(“括号内”为郭磊点评意见,用红色字注明);请有关负责同志审阅;


小标题:下花桥镇的答复究竟所有调查小组成员的办事水平还是其中某个人的办事水平?


下花桥镇答复:处理时间:2017-08-17 16:26:43处理状态:直接办理

处理意见: 关于郭磊的质疑,我镇成立已人大主席吴红海为组长,武装政法委员刘响亮、党委委员、副镇长杨三华为副组长,驻村干部唐小南、国土所长刘伍林、原国土所长蒋和湘、国土所干部、村干部为成员的调查小组

(郭磊点评:看调查小组人员组成确实阵容强大,有几个镇党政领导人,但具体答复内容却完全对不起这么强大的阵容),

通过走访村民群众和与郭济青家电话调查回复如下:

 1、郭济清家庭情况,郭济清家共12人,有郭济清夫妻,2个儿子均已成家,大小儿子分别有3个小孩,郭济清有老屋一座,面积约120平方,为郭济清夫妻居住,该座新批用地为郭济清大儿子修建居住,符合建房申请条件。

(郭磊点评:郭济清家庭成员信息准确,但说其有120平方老屋一座不准确;大观村上兰组、下兰组所在的我南冲郭家院子,有一个叫“新屋里”的一栋解放前地主郭玉山修建的大青砖瓦房,这栋老房子在解放后分给了四户人家,郭济青家分得一间约四十平方左右,郭济青的子女都在此屋出生,按照规定,这个老房子算不算郭济青家的面积?此房现在基本完好,稍微修缮一下可以居住,共产党员王开志老两口目前还住在隔壁房内,这个说明调查完全不准确)。

 2、下花桥国土所当时由蒋和湘和张叶松及大观村村支书郭亿亮到现场察看,确认该宗地为下兰组院子旁边荒芜多年的旱土,是与郭春良置换来的土地,当事人双方无异议也有置换协议书,符合政策,

(郭磊点评:1.不知做答复的人是不是专业人士,土地法规里土体的概念分为耕地、荒山、荒地,并无旱土说法,此块地就在村民农房附近,为郭春良父亲生前种的果园,郭磊家人代管并在果树间隙种菜至郭春良更换土地之前,实际上为耕地,究竟是不是荒芜,凭他三人口说之辞太不严谨!;2.分别是两个组的村民置换土地、其中一组的原村民郭春良全家户籍还外迁到五峰铺镇,像这样置换不同村小组的集体所有土地,究竟要不要分别征得本组相应比例的村民同意?)

郭济清在申请建房报告上共有9大户签名盖章,分别是郭万道,郭万兵,李卜英,唐东生,郭跃时,赵断英,郭跃计,郭济清,郭小红,已经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大观村委同意并要求为郭济清办理,并由支书签名盖印,由此可见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郭磊点评:这个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数据究竟是谁、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究竟是哪个单位群体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比例?能不能请下花桥镇答复大观村上兰组、下兰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人口分别是多少、签字同意的这九户村民家中成年人的户籍人口有多少,再计算一下这个百分比行不行,我自己院子有多少户籍人口难道还不如你们几个调查人员清楚?我估计就算小学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人,也不至于计算不准这一个比例数,何况调查小组的阵容包括了下花桥镇的党政领导人了!除非根本没掌握户籍人口的准确数据,完全在应付式的胡编乱造!)

 3、下花桥国土所按程序办理该宗地,首先在本组人口居住密集处张榜公示,本组群众无任何异议,在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异议电话,该宗地切符合下花桥镇年度用地总体规划,在这种情况下,下花桥国土所为郭济清呈报用地申请表,于20151116日办理好个人建房批准书,面积为150平方,郭济清房屋竣工后,由国土所张叶松验收,并与201625日办理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143平方。但实际该座房屋占地为180平方。超出批准范围30平方。

郭磊点评:根据此前答复承认为旱土,我们应当认定该旱土实际为耕地,下花桥镇于61日答复建房实际占用面积是189.72平方米,超面积39.72平方米,[县长信箱查询码 1705103],这次却又说房屋占地为180平、超出面积30平方,究竟占地180平方还是189.72平方,在县长信箱这样严肃的平台上两次答复,却出现两个不同的数字,连一个数字都搞不准,很难想象你们怎么执法怎么行政!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不难看出,按户为单位盖房子,不管他家有多少人,占用耕地都不得超过130平方,究竟谁给你国土部门的权力批准占用耕地建房150平的?)

至于郭磊提到郭济清建房超面积的问题如何处理?现因郭济清全家在哈尔滨做生意,我已多次电话催促要求及早回家处理问题,但是只答应今年年底回家,将此事处理到位

(郭磊点评:如何处理建房朝建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处理决定应该是“1.拆除、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同时安规定予以罚款”,莫非法规的处理方式还不够明确?怎么处理难道还要和违法人好好商量吗?)

郭磊并提到郭济清屋前占了约5个平方的土,属于郭磊哥哥的土地,当时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郭磊与他哥哥也在场,郭磊找来了本组的两位老同志到现场指界,他们说由于分地的时间太久了,具体界址到底在何地也记不太清楚,确认不了,因此,为了对这五个平方的土地确权,必须要四方人员到场,1.郭济清本人;2.置换土地人郭春良;3.郭磊兄弟;4.村组知情人,方可妥然处理好这个问题。 如还有疑问,请准备好证据、证人和相关事实依据向镇相关部门反映,积极处理、妥善解决。

(郭磊意见:在审理建房手续前,村镇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确定四向距离,导致现在的土地纠纷和矛盾冲突,反而要求四方人员到场,要求郭磊家提供证据,这种完全无视行政部门自身不当行为,是没责任不担当的的表现,侵犯群众合法利益,请及时纠正。)


综上,郭磊烦请邵阳县国土局答复以下涉及有关国土政策的问题:

1、不同村小组的组民置换所在村小组的土地,究竟要不要分别通过本村小组相应比例的村民同意?户籍外迁的村民是否有权将原村小组集体土地和其他村小组村民的集体土地置换?

2、无论是置换土地还是同意村民在村小组集体土地上盖房,究竟需要多少比例的村小组村民同意;

3、按户为单位在村小组集体所有的耕地申请建房,每户(不管人口多少)是不是不得超过130平方?

4、郭济青家建房达到189平方多的面积,超出部分究竟应该怎么处理?要不要拆除超面积的违法建筑?

5、请调查大观村村民自建房,是否有效遵守保护耕地原则、利用老旧宅基地原则、拆旧建新的原则?符合原则的比例是多少?

另据悉,据调查小组成员刘伍林说,郭济清家老房子数量和面积,以及胡编签字人员的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说法,是大观村村干部郭亿亮不负责任的说辞。我认为调查小组未经严谨核实,很轻率的在县长信箱进行回复,损害了党政干部形象,违反了工作纪律,损害了群众、集体的利益。请求县监察局对参与郭亿亮以及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追责处分!

郭磊 2017年8月28日

 

写 信 人:
写信时间: 2017-08-28
处理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处理时间: 2017-10-1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情况: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一、农村土地置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保持原土用途并向发包方备案;二、农民建房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须经所在村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农民建房每户使用一般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满 意 度: 无反馈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县数据局 |联系方式:0739-6821117(县政府办) 0739-6834107(县数据局)
网民监督举报电话:0739-6560308(县委网信办) 版权所有:邵阳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3007878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05230028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