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谢先生来电反映: 其开设的广告公司叫邵阳市金之红传媒有限公司,在邵阳县大木山设有办公点。因今年未能及时缴纳2000元卫生费,在发行报纸时多次遭到环卫局抢夺, 但抢夺过程中执法者没有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操作且未携带执法文书(执法车牌号为 湘E96935) ,谢先生认为这种掠夺行为影响恶劣, 而该公司所发行的报纸,严格做到不乱贴、不乱扔、不乱发给行人只发放给店铺规范式发行。 对此,谢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合理解释,并归还谢先生的报纸。谢谢!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6-10-19 |
处理单位: | 县环卫局 |
处理时间: | 2016-10-24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关于邵阳市金之红传媒有限公司投诉抢夺广告传单事宜的回复 2016年10月19日,邵阳市金之红传媒有限公司投诉我局市容监察股人员抢夺其公司广告传单事宜,我局安排人员专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情况是这样的:邵阳市金之红传媒有限公司设立在振羽新区中国银行三楼,其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广告传单散发。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张贴在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散发。前几年该公司在多次散发广告传单时没有到我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都是我局执法人员主动上门与其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该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或延缓。2016年来该公司在从事广告传单发放时,又没有到我局办理任何许可手续。我局市容监察执法人员多次主动上门催其负责人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但该公司负责人均不愿办理,而且态度蛮横,甚至威胁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每次可以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负责人拒不交纳罚款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我局市容监察执法人员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对其公司在街道上散发的广告宣传单进行了当场没收取缔。这是我局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非法抢夺。我们敦请邵阳市金之红传媒有限公司能及时到我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如果该公司继续不履行相关规定,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另据悉该公司负责人谢某为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一公职人员,理应支持配合我局正当的行政行为,请邵阳市金之红传媒有限公司给予配合妥善处理。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