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尊敬的县长: 我们是2000年以前转业的志愿兵,曾先后在部队服役13-15年,我们转业后分配到邵阳县房产局自收自支的二级机构工作。由于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性质,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均无保障,特请求落实转业志愿兵优待政策,将我们安排在县房产系统的转业志愿兵纳入财政供养,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 一, 上级对转业志愿兵安置均有优待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的通知,《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转业志愿兵安置时,分别在工作,生活,医疗,住房,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待政策。 二, 近年转业志愿兵已全部安置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转业士官,2010-2011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邵政发[2013]1号)文件精神“根据优兵优安原则,转业士官,5-8级因公残疾军人,女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我县对转业士官的安置去向已经明确为全拨单位,我们这些志愿兵在部队服役13-15年,和军队干部一样,都是职业军人,比现行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时间还长,理应参照纳入财政供养。 三, 县内其他自收自支单位的原转业志愿兵均已解决了财政供养问题。 据了解,县粮食系统下属企业,县种子公司等自收自支单位原转业志愿兵先后调进全拨单位或解决了财政全拨,其工作,生活,医疗,住房,保险等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我们在县房产系统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默默无闻,扎实工作的七名转业志愿兵,仍然未纳入财政供养,工资,福利,保险等均无保障,工作,生活前景担忧。 综上,对原转业志愿兵解决财政供养问题,上级有政策,县内有做法,县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原转业志愿兵财政供养问题均已解决,而唯有我们七名转业志愿兵未纳入财政全拨,我们强烈要求纳入财政供养! 如果县委,县政府不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话,我们将走上维权之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吕晓红 肖洪杰 张晓军 周武能 陆安华 罗维兵 易清民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3-11-12 |
处理单位: | 县房产局 |
处理时间: | 2014-02-19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此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请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咨询。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