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安徽省程伟来电说:2013年9月31日,在邵阳县给207国道开旋挖机, 隆先生(隆先生电话:13973587119)与程伟口头约定做满一个月,支付1万元。 隆先生先后支付程伟4000元。 2013年10月30日,隆先生承诺于2013年11月12日将结清剩余的6000元。 11月12日,程伟打电话问隆先生剩余工资时,隆先生一再往后推,一直推到现在都未支付。 程伟先后又打电话到邵阳县人民法院,法院要程伟提供相关材料,程伟于20天前将起诉书寄往邵阳县人民法院。 今天程伟打电话至法院问其处理结果,法院答复联系不上隆先生,调解没办法进行。起诉书格式也不对,没办法立案。(市民照要求从网上下载的起诉书格式) 该市民希望法院给予立案,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要回未结清的工资。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4-03-18 |
处理单位: | 县法院 |
处理时间: | 2014-03-21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经我院核实,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因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只有通过仲裁程序的,法院才能立案受理。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联系过隆先生,隆先生表示同意支付工资4000元,但要求程伟必须亲自去领取,并对谩骂隆先生的行为道歉。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