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尊敬的县委书记. 尊敬的袁玉华县长. 2009年县城修二桥拆迁.被拆迁戸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按时签了拆迁协议.当时政府拿出2个方案. 1是产权置换.2是货币安置可以享受廉租房租住政策. 县政府拆迁人员答应我选择货币安置可以享受廉租房租住政策;当时双方签了协议;协议书有县干线建设公司公章及县政府拆迁人员;塘渡口政府及国土;房产部门人员认定;我担心县政府工作人员不讲诚信.当时我要工作人员写了1份证明.证明可以享受廉租房租住政策.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现政府拆迁领导不按拆迁安置协议办;单方违约;忽悠百姓;失信于民; 我多次找了有关部门.答复是我也没办法答复.难到县政府人员可以不按拆迁安置协议办;忽悠百姓; 在此我恳切希望县新领导班子关心百姓呼声.要依照法律;法规;拆迁安置协议;安民扶民;把被拆迁户问题妥善解块;谢谢。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4-03-25 |
处理单位: | 邵阳县政府门户网 |
处理时间: | 2014-05-04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刘绍能同志: 你致信县长信箱反映省道317建设拆迁房屋安置问题事项已由县政府办公室转至我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你反映“S317指挥部主管领导不按拆迁安置协议办,单方违约,忽悠百姓,失信于民”的问题,我们认为你家拆除的房屋已严格按照拆迁安置书双方达成的协议全部落实到位,根本不存在单方违约,忽悠百姓,失信于民。具体事实是:S317建设拆除你家三处房屋,第一处面积是72.83平方米,甲方以产权调换方式向乙方提供安置房在石湾安置区,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你将安置房现已出售给居民管玲燕。第二处面积是115.99平方米,甲方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安置房,你本人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签字认可。第三处面积是56.37平方米,签订协议时你本人选择了货币安置加廉租房的形式,但根据规定,凡选择货币安置加廉租房的拆迁户必须是无房户,并且必须公示。公示期间,群众反映你已有住房,并且你拆迁房屋面积不在50平方米以下,因此没有安排廉租房。 二、你反映关于“县政府拆迁人员答应我选择货币安置可以享受廉租房租住政策”的问题,S317拆迁房屋安置严格按照市、县有关文件执行,拆迁安置分三种形式,一是重建安置,二是产权置换,三是货币安置。文件没有规定选择货币安置还可以享受廉租房租住政策(但根据实际情况,县长现场办公会议规定,凡拆迁50平方米以下的且是无房户,除货币安置外,还可以享受廉租房)。指挥部也没有哪个领导和同志在签订协议时答应你选择货币安置时还可以享受廉租房租住政策。 省道317邵阳县建设协调指挥部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