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请问在校大学生回邵阳县创业,设立公司有什么优惠政府政策?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4-05-01 |
处理单位: | 县地税局 |
处理时间: | 2014-05-05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文件规定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由于财税〔2010〕84号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已到期,故邵阳县地税局2014年1月1日起已不办理此类减免税手续。若国家继续支持和促进就业,后续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出台,我局将按规定继续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