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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查看
法律咨询
内容:

   尊敬的县司法局局长:

   您好!

   请问司法工作者在协调、处理纠纷时应在什么条件下开展工作?对司法工作人员员的失职行为所造成受害r人的损失应如何追责?并追回合理的赔偿?请局长详解,侧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塘渡口镇良山村民

      2016年11月3日

写 信 人:
写信时间: 2016-11-03
处理单位: 司法局
处理时间: 2016-11-0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情况: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权利。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满 意 度: 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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