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尊敬的县司法局局长: 您好! 请问司法工作者在协调、处理纠纷时应在什么条件下开展工作?对司法工作人员员的失职行为所造成受害r人的损失应如何追责?并追回合理的赔偿?请局长详解,侧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塘渡口镇良山村民 2016年11月3日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6-11-03 |
处理单位: | 司法局 |
处理时间: | 2016-11-04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权利。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