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领导好,现在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我想了解一下,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且都是县在编职工是否可以生三胎?如果生的话会有什么相应处理?谢谢回复!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9-05-17 |
处理单位: | 县卫生健康局 |
处理时间: | 2019-05-28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尊敬的敏敏同志,关于您咨询在编职工生第三胎的答复如下:从2016年起,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0739-6821717.感谢您对卫生健康系统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