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是卫生系统的借调人员,最近原单位通知我们补交2014.10–2018.12月绩效部分养老保险以及职业年金的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合计几万元,需在限定时间内补交个人部分,不补交就停保。在此之前,我们每年都有缴纳养老保险,并且我是2013年考进编制,属于全额拨款的,因照顾家庭,虽没有至原单位工作,但一直服务于本县的医疗单位。按理说我们属于全额拨款的,单位部分是由财政统一缴纳的,我们也只需要补交个人部分。而现在我们不止需要缴纳个人部分的4%,还需要补交单位部分的20%,加上过去几年的养老保险,我们补交的费用远远超过我们工作所得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县级医院并没有绩效发放,我们也不曾在原单位领取到绩效。所以想请问各位领导,我们是按什么标准补交,关于绩效部分养老保险的补交是否合理?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9-03-17 |
处理单位: | 县人社局 |
处理时间: | 2019-03-26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情况: | 1、经我工作人员电话答复,信访件上的电话号码不是信访人的,是位不知情女士,电话户主要求我站核实是谁在利用她的电话号码做信访号码。 2、信访件上没有体现详细单位、姓名、电话,信访内容不详,根据信访内容简要答复。 3、机关事业单位缴纳保险新计算办法从2014年10月执行。按县人社局工资股核定上年度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职业年金4%。我站对单位进行收缴。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