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外事办(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
时间:2015-06-29 来源: 【字体:

邵阳县外事办(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9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

1

旅行社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局

保留

 

2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局

保留

 

3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导服务的处罚;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2、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导服务的;3、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4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游局

保留

 

4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履行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2、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3、未按照规定投保履行责任保险的;

旅游局

保留

 

5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局

保留

 

6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局

保留

 

7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报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叁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2、拒绝履行合同的;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报价旅游合同的

旅游局

保留

 

8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局

 

保留

 

9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带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有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局

保留

 

10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却从事旅行社业务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局

保留

 

11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局

保留

 

12

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局

保留

 

13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

旅游局

 

保留

 

14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不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游局

保留

 

15

归侨侨眷身份审查

行政确认

《湖南省归侨侨眷全意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

外侨办

保留

 

16

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到油、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游局

保留

 

17

旅游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三条:小飞这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旅游局

保留

 

18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外侨办

保留

 

19

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

外侨办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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