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环卫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2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 |
行政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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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
行政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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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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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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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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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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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设备 |
行政检查 |
《城市出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四章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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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卫生责任区进行日常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238号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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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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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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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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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公厕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
邵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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