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时间:2015-06-29 来源: 【字体: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邵阳县人防办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市、县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案卷编制工作。

 

3.负责办理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备,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第2条、第3条

 

4.组织拟定全县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5.组织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1.审核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1条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监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1条

 

3.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1条

 

4.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13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

 

3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工作。

1.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7条

 

2.负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制定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23条

 

4

组织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订、组织群众防空袭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1.组织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1条

 

2.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防灾演习演练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12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4条

 

3.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11条《广州军区、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第2点第2条

 

4.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1、29条

 

5.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湘发〔2001〕15号)第5条

 

5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1、根据省、市人防办的规划,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12、13、14、15、16、17条,《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226号省长令)第9条

 

2、指导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226号省长令)第14条

 

3、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战时协助领导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保障指挥通信畅通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湘发〔2001〕15号)第5条、《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226号省长令)第21条

 

6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

1.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教育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6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5条

 

2.负责指导教育训练基地建设

 

3.负责人防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网络五进工作,普及民众防空防灾知识和提高防空防灾技能

 

4.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并制定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1、44条

 

 

7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承担县本级人民防空行政性规费的征收工作。

1.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7条、邵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计划、管理,拟定县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17条;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4.承担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5.负责平战结合情况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

 

6.负责战时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统计战损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

 

8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通信、防化等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9

    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为应急救援服务,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空救灾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36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9条

 

 

10

    承办市人防办、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县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积极上级赋予的各项中心工作和临时性工作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县人防办

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袭演习演练,提供所需特殊装备、器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四条

县人防办提出医疗救护专业队组建计划时,县卫生局根据县人防办关于其编组、建制、整训、装备及经费保障等要求,按计划进行组建,并负责配备训练及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装备、药品、器材。

县住建局

牵头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县卫生局

组建医疗救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县公安局

组建治安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县交通运输局

组建运输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县环保局

组织建防化防疫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县经信委

组建信息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县发改委

组建伪装设障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

县人防办

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联合验收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第十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某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一个民用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根据人防法规,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阶段县人防办参与住建委的初步设计审查,规划单体阶段县人防办参与规划局的并联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在县人防办进行专项审查,在取得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决定书后,建设单位再到规划和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然后办理人防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手续。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最后参加由县住建委组织的联合验收。

县规划局

规划管理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和产权管理

3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县人防办

共同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为各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

县人防办与县教育局联合发文,对全县中小学校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全县各中小学校按要求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县委党校的干部教育培训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内容课程。宣传部和文广新局的国防、公益宣传计划中有人民防空教育内容。

县委党校

将人民防空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列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课程

县宣传部

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县文广新局

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县教育局

共同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并应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股室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程序是否正确;

(二)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审批依据、审批结果是否准确;

(三)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二)落实变更项目变更程序的审查制度;

(三)特殊项目需要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从项目进窗开始,进行逐个复核,层层把关;

(二)对检查过程中的出现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出现的问题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审批实行行政问责制。行政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承诺时间。审批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行政审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工作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定程序是否正确;

(二)核定的内容是否准确;

(三)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工作人员按月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清单报送市人防办。

(二)年底对当年所办案卷进行抽查,详细核对各项资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正确、费用核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从项目进窗开始,进行逐个复核,层层把关;

(二)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出现的问题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核定,严格遵守核定程序。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核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质监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质监工作办理程序是否正确;

(二)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工程现场情况是否与监督报告说明的情况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监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针对特殊项目展开现场检查。

(四)实行年检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防办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人防工程质监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档案材料;

(二)查看质监记录;

(三)现场实地查看。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承担质量监督职责的单位在办理项目质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对从事质量监督事项的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办理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办理程序不符合有关要求;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办理质量监督相关事项的。

 

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相关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现场维护情况良好。

1、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通风良好,出入口道路畅通;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4、其它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5、人防平战转换材料堆放整齐,无缺失损坏。

(二)工程维护档案齐全。

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修情况建立专项登记,明确责任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人防工程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针对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展开现场检查。

(四)人防工程维护单位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防办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资质、材料;

(二)查看维护记录;

(三)现场实地查看。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人防工程的安全隐患处置,按照责任区分,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工程单位应及时报告,县人防办工程通信股应进行协助、指导处置。

(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单位或使用单位(人)破坏人防结构和防护设施的行为,县人防办工程通信股负责责令、督促其整改,对不服从整改要求的工程单位或使用人,上市人防办法规科依法查处。

 

5.人防专项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手人防专项经费的各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专项经费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人防专项经费使用过程是否真实、合法、节约、高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报表审查,财务会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专项经费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三)每季一次会审,对人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纪检监察干部报请办领导同意会审;

(二)召开财务会审会议;

(三)调取相关资料,取得原始凭证,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五)督促被检查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及时整改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人防专项经费的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将相关线索报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6.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属地管理的人防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县级人防办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县级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级人防办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股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学习。及时与省、市人防办就人防行政执法进行交流研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多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二)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人防办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办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纠错补救;

 (四)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人防办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人防设备设施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人防设备设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防空警报信号鸣放

1、每年11月1日组织全县防空警报试鸣

指挥通信股

6833159

2、根据上级命令、需要进行防空警报信号鸣放

2

人防宣传教育

开展人防法规、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及人防技能培训

综合股

683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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