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邵阳县房产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1 |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住房保障、房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地方性政策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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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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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使房产执法的监督检查(含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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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购建、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备案;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 |
拟订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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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分解和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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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保障房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做好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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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好保障对象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赁住房资格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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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保障房购建,拟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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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财政局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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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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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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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房的维修进行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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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及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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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各类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和抵押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负责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
对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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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屋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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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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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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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县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 |
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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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屋测绘及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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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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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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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县房产市场的信息统计分析,研究房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对房产市场走势进行预警预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负责县房产市场的信息的采集、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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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产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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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地产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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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对县房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测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负责对房产中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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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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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县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县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备案工作。 |
负责全县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支取和拆迁退款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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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根据规划文件核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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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三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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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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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城市安全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全县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
负责开展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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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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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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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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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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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县直管公房的资产、经营和维修管理。 |
负责县直管公房的资产、经营和维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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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及房改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目标的考核和业务协调。 |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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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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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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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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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邵阳县房产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负责房产市场的广告、信息的发布和宣传监管工作 |
县房产局 |
负责查处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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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发布虚假房地产相关信息和广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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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查处 |
县房产局 |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国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的查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主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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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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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县房产局 |
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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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安排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根据全县保障房建设计划安排,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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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
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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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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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 |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房地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单位:法制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房地产管理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房地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具体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6、稽查执法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7、罚没财物的处理;
8、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对受委托单位的卷宗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房地产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对房地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管
单位:物业开发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开发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公司法人、股东、部门负责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变更备案情况,取得项目备案、领取项目手册情况,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否存在超资质开发,是否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违规销售。
2、物业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公司法人、股东、部门负责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变更备案情况,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 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主要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2、根据工作需要对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资质审批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职、专业、办公场地、注册资本等基本条件严格把关;
2、印发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情况调查表,检查企业经营行为;
3、到企业办公场地进行巡查。
(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单位:法制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和取得资质情况;
2、从业人员有无执业资格及专职情况;
3、房地产估价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通过现场巡查、房地产估价业务文档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应当委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到现场实施检查,对被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要求被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发现被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列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的监管
单位:物业开发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手续、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明码标价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项相结合的方式。
2、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查处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严格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2、要求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
3、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任意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要求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5、要求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对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罚。
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责令其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邵阳县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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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1 |
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政策普及 |
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宣传普及 |
2 |
房产市场信息发布 |
房产市场信息发布和房产市场预警预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