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邵阳县粮食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调控股 |
2 |
行政处罚 |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 |
政策法规股 |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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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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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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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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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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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的。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