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1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 |
负责全局专业公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督察人员资格审查、证件办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普法等工作; |
负责承办本局各种法律事务,指导本单位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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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参与审核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计划的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进度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负责初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大力推广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进步。。 |
3 |
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考核、统计等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拟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制度和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查和考核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参与全县农村公路统计和交通流量调查工作。 |
4 |
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促进农村公路技术进步。 |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文字综合、机要、保密、信访、文书档案、政务信息、后勤接待工作;负责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文明创建工作。 |
5 |
指导和监督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县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事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和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权限审批本县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事宜;对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协调服务、帮助指导;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承办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听证工作,参与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区县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工作的安全管理。 |
6 |
指导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
|
7 |
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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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公路保护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负责农村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的县道 、乡道、保护、养护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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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建设和养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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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违法审批。对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
邵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
负责建设用地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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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城乡规划局 |
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许可审批) |
|||
3 |
突发事件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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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
全县应急突发事件指挥管理 |
||||
4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邵阳县水利局 |
|||||
邵阳县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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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受理、审核并上报,施工完毕进行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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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完毕进行验收。 |
||||
6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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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
||||
8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负责处理公路损害赔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负责处理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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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邵阳县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公路保洁情况。
2.农村公路路面、路基小修保养情况。
3.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
4.农村公路养护组织管理情况。
5.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落实情况。
7.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和修复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参照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指标。
2.农村公路管护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3.水毁修复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方式
1.自查: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本辖区内列养公路进行一次自查,检查结果整理成台账备查。
2.抽查: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不定期对各乡、镇管养公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计入季度考核。
3.季度检查: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将汇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季度检查,其中:乡道公路里程不少于40%,村道公路里程不少于30%。
4.年检:分为半年检查、年终检查,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为准。
(二)措施
为了严肃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防止“人情”检查、应付检查、消极检查等情况发生,我们制定如下措施:
1.内业检查,两人现场查看台账资料,逐项打分。
2.外业检查,采取乡镇自荐和检查组随机抽查,线路不低于4条,其中:乡道公路里程不少于40%,村道公路里程不少于30%。
3.养护资金由检查组财务人员负责检查。
4.内、外业检查时,由检查组人员进行拍照。
5.对全县各乡镇农村公路管护情况进行汇总,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名,最后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6.考核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初,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本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检查文件起草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经县交通运输局修改、审核后再上报到县人民政府和分管县级领导,最后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为准,将检查文件发放到各乡镇。
(三)按检查文件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四)各乡、镇在自查上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实地抽查农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内页资料,并反馈相关问题。
(五)汇总检查结果。
(六)依据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各乡、镇,要求受检乡、镇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七)受检乡、镇整改的反馈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的处理
(一)根据季度和年度养护考核通报结果拨付季度和年度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含80分)-89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乡道养护质量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良好”的每公里每年奖励300元,“合格”的每公里每年奖励200元,“不合格”的取消奖励;村道养护质量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公里每年奖励500元,“良好”的每公里每年奖励300元,“合格”的每公里每年奖励200元,“不合格”的取消奖励。综合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乡(镇)人民政府3000元、2000元、1000元,考核奖励经费根据考核结果在下年度初拨付。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发生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农村公路“三乱”事项监管
(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路“三乱”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护好公路的路产路权,依法打击各类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它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方式
(1)道班人员每天上路作业,发现违法行为,电话报告。
(2)路政人员每周3-4次的日常公路巡查。
2.措施(要求)
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现公路违法行为,形成立案报告表;
(二)对违法现场进行观察,形成笔录,拍摄照片;
(三)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查,并绘出方位图;
(四)对违法当事人询问事情经过,形成详细笔录;
(五)第一时间形成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当事人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执法人员对案卷进行讨论,并形成文字记录;
(三)对当事人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回执;
(五)形成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农村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路政许可工作应全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40%。
2.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重点检查: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对急、难、险、重路段突出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方式
1.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二)措施
1.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 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涉路施工活动批准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农村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或投诉,每月不少于一次,核查从事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事宜的处置,抽查面不少于30%。
2.现场检查:依法上路巡查,对涉路施工活动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督促业主规范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辖乡、镇相关部门协同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必须检,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方式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二)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涉路施工许可活动中,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路面塌陷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按相关标准进行罚款。(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本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各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6个单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二)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公路养护 |
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0739-6824230 |
2 |
公路法规宣传 |
宣传《公路法》、《公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
3 |
公路标志、标线设置 |
设置指示标志、指路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指示标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