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清单
时间:2015-06-29 来源:道路运输管理局 【字体:

一、部门职责

序号

职  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组织拟订全县道路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道路运输体系规划。

提出全县道路运输体系建设建议,建立与道路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参与拟订全县道路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道路运输体系规划,参与全县客货运站(场)立项、规划、建设工作。

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全县道路运输标准。

2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诉讼、投诉、信访。

贯彻执行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培训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指导开展全县道路运输行业“三乱”治理工作。

承办邵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诉讼和全县道路运输行业信访、投诉工作。

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

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县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按规定承担全县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道路运输其它服务经营)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运政稽查及对县城区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按规定承担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县运管机构驻站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并负责县城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县各站(股)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对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4

指导全县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道路运输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道路运输、紧急道路运输、防汛抢险运力调配。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统计、监测、信息引导工作。

5

指导全县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

指导和管理全县道路运输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中长期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

6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物流市场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关于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3〕173号)

为加强物流市场管理,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市经信委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市商务局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县发改委

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县经信委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县商务局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2

校车安

全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对新开行的校车线路进行核查,是否与已开行的客运班线相冲突;对修理校车的维修厂店进行资质和维修技术规范的核查,实施源头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

3、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县交警大队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3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局

在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下与路政部门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联合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和交通运政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大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信委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工商局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监察局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发改委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国土资源局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住建局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财政局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煤炭局 

加强对煤矿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4

成品油价格补助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协助财政局发放补助资金。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号)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运管机构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工作,由交警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财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交警大队

负责核实申报补助车辆年检情况

5

客货运站场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负责全县客货运站(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客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的复核和三级以下客运站(场)的站级核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客货运站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驻站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站场建设规划。

县物价局

站场服务收费的监管。

县交警大队

进站运营车辆的管理。

县城管局

车站周边环境的整治。

6

节能减排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负责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非法从事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

4、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及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

县环保局

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县发改委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财政局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经信委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公安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商务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物价局 

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科技局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气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人社局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督查室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7

驾培机构收费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接受驾培机构收费文件实行前的抄送,掌握驾培机构收费标准。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湘价[2014]93号)

甲学员在乙驾培机构报名学车,对乙驾培机构在报名、考试过程中的收费有异议,拨打监督电话,市运管处依据驾培机构收费文件进行解释,告知对收费的投诉要拨打物价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积极协调双方进行调解,甲学员不愿接受调解,并向物价部门举报,物价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市运管处积极协调配合。

县物价局

负责对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服务收费诚信监督,对驾培机构收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8

驾培机构学员培训、考试的确认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通过对培训记录的签章确认学员完成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年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

甲学员在乙驾培机构报名学车,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乙驾培机构对其进行结业考核,在通过结业考核后颁发了结业证书并向市运管处提交了甲学员的培训记录,市运管处经审核合格后在甲学员的培训记录上签字盖章。乙驾培机构向交警考试部门提交签字盖章的培训记录,并预约考试,甲学员在交警考试部门参加考试,合格后交警考试部门核发了驾驶证

县交警大队

对完成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核发驾驶证。

9

客运车辆在城区违规运行的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对不按核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车进行查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某一营运客车在交通路口上下旅客,同时违反交通运政和公安交警相关法规,两部门分别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县交警大队

对影响交通秩序、违章停靠的车辆查处。

10

对货运经营者没采取相关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的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对货运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进行处理。

《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综合管理执法》

某一货车装载泥土,没有遮雨布,沿涂撒落泥土,运政和城管分别按各自法规,对货车经营者进行处理。

县城管局

对货运车辆在行驶中,影响城市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理。

11

对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行为的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对客运车辆旅客转载分流及对货运车辆货物的卸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某一货车装载钢材超载,运政部门对其进行卸载,公安交警和路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县交警大队

对客货运输超载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路政大队

对货物运输超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2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

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县公安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县安监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13

对非法营运车辆的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对客货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某一台家用小车停靠在汽车南站周边揽客,并把乘客送往中心,运政部门受理后,认定为非法出租客运,移送市客管办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县公安交警

对社会车辆乱停乱摆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客管办

对城市出租客运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

14

占道维修作业的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对占道维修作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12条第(一)项

县城管局

占道作业的许可。

15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负责审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车辆是否符合资质条件

《民用爆竹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6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55号令)

县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及非法运输的处罚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实施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管理的县(市)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为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客车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县(市)运管机构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活动。 

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一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一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一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八)县(市)运管机构查处的涉及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案件,可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其中,市运管处对县(市)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承办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其余监管措施由属地的县(市)运管机构承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停止运输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七)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八)收缴有关证件 

(九)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市)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的经营条件; 

2、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不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二)市运管处对县(市)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市运管处对市级运管机构每年对口检查1次,并对一半以上的市级运管机构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管处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市运管处对属地县(市)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三)道路客货站场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道路客货运站(场)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2)经营条件 

(3)经营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市、县运管机构对客货运经营者:

a、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b、不定期组织抽查;

c、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d、定期检查: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等级核定。

(2)省运管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a、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b、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c、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2)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货运站场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市运管处对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6、监督检查处理

(1)属地县(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a、通报;

b、责令(限期)改正

c、罚款;

d、没收违法所得

e、收缴有关证件

f、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g、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市运管处对属地县(市)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四)运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县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县级运管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道路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市运管处2013年发布了《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明确规定了全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处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运管机构在市处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运管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六)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6、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五)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通报;

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收缴有关证件

(七)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七)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监管考核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省备案并在我市经营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简称平台运营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二)经营条件

1、平台运营商通过交通运输部核准并经省运管局备案公告;

3、平台运营商应在我市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三)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由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1次;

(二)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平台运营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平台运营商备案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平台运营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对在我省备案并在我市经营的平台运营商,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按照考核要求上报省运管局取消其备案资格。

(八)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2、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2、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运管机构是否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市运管处对属地县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汇总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旅客运输。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邵阳县运管局客运股

18073902961

2

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透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信息服务,如全县主要汽车客运站资讯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信息服务等;社会公众以及客运、货运、场站、机动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外部门户查询和获取最新的道路运输信息,同时提供网上行政申请统一入口,能够实现网上行政申请审批,并跟踪审批过程;提供联网售票服务,构建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票渠道,方便群众出行;旅游客运企业通过系统自行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现省际旅游包车业务“网上备案,在线管理”。  

邵阳县运管局运务股

政务中心

2970923 

6835873                

4

向社会公布公路运输行业统计信息。

全县公路运力、运量、周转量等主要指标。

邵阳县运管局运务股

2970923

5

参与全省汽车维修服务救援网络。

组织合格维修企业加入省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提供统一的维修救援服务。

邵阳县运管局维修股

2970919

6

安全考核信息公布

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邵阳县运管局安全股

29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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