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邵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村庄土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合理拟定全县城乡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
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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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规划编制项目委托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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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划许可、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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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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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发改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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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土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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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规划设计成果技术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 |
组织召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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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召开全县城乡规划设计成果专家评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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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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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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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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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各行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及县内开发区、旅游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授权审批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及中心区和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设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承担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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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市设计、城市雕塑规划、城市综合管线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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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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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核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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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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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市政管线)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现场踏堪;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成果的规划审查、审批;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查、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图及建施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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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召集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对拟建项目的现场踏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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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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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并发放核实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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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指导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规划业务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负责对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的安排指导,并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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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乡镇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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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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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乡镇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管理和监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城乡规划法制宣传教育。 |
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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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划许可、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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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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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勘察测量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工作,维护管理城乡规划测量标志。 |
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的建设、管理和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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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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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下城市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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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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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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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超越资质进行规划编制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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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维护县域内的测量标志和国家、省、市托管理的测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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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与 本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编制。 |
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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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土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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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县江河流域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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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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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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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发改局 |
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 |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第五条(四)(五) |
县新一中的建设,首先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由县规划局进行选址,县环保局对该地块进行环评,县国土局对该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报告,县新一中第一次选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不适宜建设,后另选址后重新进行环评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环保局 |
负责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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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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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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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土局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
《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二) |
县城某地块拟向全社会公开拍卖,先由县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县国土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招拍挂,成交后再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局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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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国土局 |
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某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县城某地块开发使用权,在取得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后,再按程序到县规划局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住建局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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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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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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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 |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1、某企业在本县某村庄建一木材加工厂,获得县发改局立项批复后,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办理规划许可证件,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某村庄一农民在自留地修建住宅,申请人先获得本村民委员会的确需建房的证明后,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最后报县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
负责公建项目和村民私建项目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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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出具村民私建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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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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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
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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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规划局 |
会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地下项目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2、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三(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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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城开发一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其中地下5000平方米。根据人防结建政策,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在初步设计和方案评审阶段,规划局应要求规划防空设施并充分征求人防办意见,业主在取得人防审批手续后,再到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
人防办 |
由县政府组织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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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要求审批和易地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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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等手续,工程完工后实行双备案。 |
住建局 |
未落实人防结建政策,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人防专项验收,住建局不予竣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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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邵阳县城、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报审工作 |
规划局 |
负责对各类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及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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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
负责组织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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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负责组织当地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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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相关部门 |
配合组织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收集资料及规划方案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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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 |
审议县城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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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 |
审议乡镇当地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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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章违法建设的查处 |
规划局 |
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筑的认定;负责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查处。 |
邵发(2014)10号文件。 |
接群众举报,县城某社区有人修建住房,规划局立即对该建房户的违章建设进行了认定,并将该行为抄告县城管局,由其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
城管局 |
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查处。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事项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全县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由县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灰线检验;
2、±0.000检测;
3、项目跟踪检查;
4、项目批后修改;
5、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灰线检验
1、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局提出灰线检验申请,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同时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告示牌。
2、建设单位申请灰线检验的必备资料:
⑴灰线检验报验单;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⑷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定位成果图。
3、工程项目灰线检验合格后,检验人应在灰线检验单上签字,报用地股负责人审核。
4、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办理灰线检验:
⑴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
⑵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⑶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检验的。
(二)±0.000检测
1、经营性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待工程建设基础完工后,用地股应及时督促或要求建设单位申请±0.000检测。
2、对±0.000检测合格者,由测绘机构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⑴±0.000检验不合格或修改后未予认可的;
⑵建设单位检测资料不全的;
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检测的;
⑷影响±0.000检测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跟踪检查
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由执法大队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协助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对每个建设项目的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由二人共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总高度以及外墙色彩(风格)等关键环节做到情况清楚,并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问题及时汇报。
3、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4、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前,应先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实测,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问题,难以解决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5、根据局集体会议要求,须将疑难问题处理完毕后,依建设单位申请,方可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四)批后修改
1、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向规划局政务中心窗口申报;根据批后修改的规定,由所属规划管理股室负责办理修改手续。
2、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报告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后,原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难度较大的调整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3、经批准修改后的审批意见和审批图纸,应及时附在跟踪管理表中。
(五)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2、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
⑴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表;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中间经批准的修改资料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项目总平、平、立、剖面图(加盖竣工章),如有更改应由合法有效证明;
⑷定位放线测量、灰线检验合格表、±0.000检验合格资料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⑸按项目性质需相关部门同意的验收评定表、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⑹违法建设经处罚后的相关证明资料;
⑺批后管理跟踪表;
⑻经确定需进行实测的相关结论资料;
⑼规划竣工核实所需的其他资料。
3、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资料进件后,及时安排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4、规划竣工核实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竣工图与审批图纸、工程现状是否一致;
⑵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外立面有无改变,屋顶、阳台、车库、技术层等有无变更;
⑶经违章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涉及间距、日照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配套有无实施;
⑸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未拆的建筑和违章建筑;
⑹涉及竣工验收单位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处理完毕;
⑺需要查验的其他情况。
5、在竣工验收中,对主要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竣工核实,不得随意暂停或退件。如确属疑难问题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情况,待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后,再及时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6、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由项目经办人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表》,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签名,报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完毕后,核实资料应及时由专人按要求整理,每半年一次移交城建档案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邵发[2014]10号)移送县城管局处理。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并做出处理。
2、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本县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保证城乡规划的合法实施,特建立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规划局对本县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和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接受群众举报的有关规划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规划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遵守与配合的义务和责任。监督检查措施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得采用其他法律不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调阅资料——现场勘验——材料汇总——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规划局对发现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整改到位,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同时发现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我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设计市场,提高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设计方案是否明显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等相关要求。
2、设计方案中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3、设计方案是否有其他明显错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常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含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设计单位库管理:
1、由县规划局通过审查、公示等方式成立设计单位库,每年更新一次。进入设计单位库中的设计单位作为全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的优选单位。
2、每次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结束后,由评审专家给设计单位打分,年底进行汇总、加权综合后,前二十名的设计单位进入设计单位库,如不足二十家设计单位,则后三名的设计单位不得进入设计单位库,被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不得进入设计单位库。
3、我县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各种正式评选活动中获奖的,该设计单位可直接进入设计单位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调阅资料——材料汇总——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如果在邵阳县承接的其他项目第二次出现上述问题之一的,则该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得在邵阳县承接规划(建筑)设计业务。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规划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附《邵阳县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
邵阳县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
(根据2012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法〔2012〕9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行为,合理行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或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临时建设的;
(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七)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八)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依法合理地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和坚持合法、合理、平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和简便实用原则。
行政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依法并处。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编制城乡规划的,按以下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书面形式责令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期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按期停止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逾期不停止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书面形式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第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下称违法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情形。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前述审查文件、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10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局部拆除等措施整改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采取局部拆除等措施整改到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要求,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十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以书面形式责令10日内拆除;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以书面形式责令5日内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5日内自行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以书面形式责令30日内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5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责令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六条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包括局部拆除)决定后,违法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在2日内书面报请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强制拆除等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该违法建设工程的水、电、气和商品混凝土供应。
违法建设工程30日内仍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十七条 依照本实施规则处罚款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以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提供的本年本季度建筑造价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不能确认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的,按同类地段、同类建筑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认定。
第十九条 按照本实施规则的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行为改正、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但不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未改变用地和建筑使用性质、未增加建筑密度、未减小绿地率、不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时数以及建筑间距、不影响配套设施等,且主动消除影响的;
(二)违法建设发生后,主动自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依法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行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而影响办案质量,或收取贿赂、营私舞弊而错批错办的,按照本局有关错批错办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规划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规股负责各行政处罚的实施,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法规股依照《邵阳县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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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城乡规划法宣传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城乡规划、城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活动载体为宣传车宣传、广场宣传、横幅标语、图版展示等。 |
法规股、乡镇股 |
6888229 |
2 |
测绘法宣传 |
宣传《测绘法》和测绘在服务城市发展、方便人民生活、应急保障服务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展示全县地理信息成绩。活动载体为广场宣传、横幅标语等。 |
测绘大队、法规股 |
6888228 6888229 |
3 |
规划成果查询 |
为公众提供全县各类规划成果查询服务 |
档案室 |
6888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