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邵阳县畜牧水产局
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股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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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订全县养殖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
1、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定本年度指导性计划 3、公示、征求意见、完善 4、组织实施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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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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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1、法律法规在本县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2、法律法规培训 3、法律法规对外咨询和信访答复 4、其他政策性调研 5、指导渔政、饲料、兽药、动监、兽医局等各部门的执法工作 |
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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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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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养殖业发展政策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参与研究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1、负责全县畜牧水产技术项目设计和标准化实施 2、负责提供畜牧水产业有关统计数据 3、指导畜牧水产业产业化建设和畜禽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4、提出畜牧水产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品种改良、产品加工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5、制定畜牧水产系统规范性文件 |
办公室 畜牧工作站 水产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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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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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畜牧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负责畜牧业信息统计及指导行业网络建设、指导全县草地资源的保护、牧草基地建设和牧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施草地监督管理、担负全县畜禽饲养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管理畜牧业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工作 |
1、提供畜牧业有关统计数据 2、提供畜禽产品市场供求情况经济信息 3、抓好生猪产业发展,负责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技术指导及督查验收工作 4、对生猪奖励资金项目的摸底申报和实施验收 5、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6、对粪污治理项目的实施、指导和验收 7、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申报、实施、指导和验收工作 8、畜禽规模养殖场登记备案 9、抓好乡镇畜禽统计监测队伍建设,完成生猪定点统计监测任务 10、指导全县草地资源的保护、牧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施草地监督管理 11、畜牧技术指导、推广、队伍体系建设 12、建设无公害养殖基地,创建供广、供深生猪生产基地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1 |
畜牧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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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与制订渔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负责渔业统计及行业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增效,负责渔业病虫害的防治,预测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组织渔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工作 |
1、制定渔业产品质量标准 1、 2制定项目计划及申报并 组织施实 2、 3、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4、水产职业技能鉴定 5、水产病虫害防治指导 3、 6、水产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 7、水产报表统计和水产技术培训 8、水产苗种亲本的提纯和复壮工作 9、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水产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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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负责渔船检验和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负责水产苗种、鱼药、鱼用饲料质量及添加剂的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渔业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
1、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负责渔业法制工作 2、渔业许可管理: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种苗许可证审核发放 3、负责对渔业捕捞、渔船管理制度和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渔场管理,禁渔区制度、休渔制度实施,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5、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维护渔业生态平衡、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搞好所办案件的文书管理工作 7、对渔船燃油补贴资金项目的摸底申报和实施验收 8、受理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查处工作 9、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
渔政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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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与制订地方畜禽品种及其产品的质量标准、搞好品种改良,负责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工作,负责种畜禽的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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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本县畜禽品种及其产品的质量标准 2、 种畜禽的质量监督 3、搞好品种改良,建设好生猪、肉牛人工品改点,培育养殖大户 4、对品改物质的计划申报和管理发放 5、对品改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 6、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信息工作 7、对品改点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和验收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
品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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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究提出全县兽医行业发展政策建议、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计划,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兽医医政、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和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配合市兽医局组织实施官方兽医、职业兽医考试、审查和批准,组织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负责动物防疫物资的计划、申报、调拨,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管理,负责动物防疫免疫证、印章、标志(识)的计划、供应和发放,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及动物疫病和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检验,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和疫情风险评估、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指导和疫情应急值班,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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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实施兽医方面法律法规 2、研究提出全县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计划 3、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4、全县兽医医政、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和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配合市兽医局组织实施官方兽医、职业兽医考试、审查和批准 5、全县乡村动物防疫员和乡村从业兽医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6、组织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 7、对动物防疫物资的计划、申报、调拨,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管理 8、动物防疫免疫证、印章、标志(识)的计划、供应和发放 9、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及动物疫病和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检验,动物疫病临订诊断和疫情风险评估、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 10、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指导和疫情应急值班,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11、养殖业保险与防疫合作的组织与实施 12、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兽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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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 负责全县动物和饲养、屠宰、加工、储藏、交易、运输等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物检疫员的管理,负责查办和协调处理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全县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从业的监管,负责动物检疫申报审批,负责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免疫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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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发证工作 2、冷贮库、屠宰场、规模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检疫工作以及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和检疫申报点监管 3、全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饲料、兽药、“瘦肉精”及非法添加物等监督执法,并建立监管档案 4、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办理 5、全县病死动物的统计、申报及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6、动物免疫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7、全县动物检疫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 8、全县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管 9、受理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查处工作 10、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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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检测,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生产过程中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农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工作。 |
1、完成上级交办及社会委托的各项检验检测 2、对全县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流通市场三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3、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检测 4、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及农用生产资料进行抽检 5、春秋两季动物免疫注射的抗体检测工作 6、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7、对化验室的管理工作 8、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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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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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核和质量监管,承担兽药、渔用饲料、兽用医疗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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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兽药的抽查送检鉴定工作 2、对了全县饲料生产、经营及兽药药政的管理 3、饲料和兽药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办理 4、全县饲料、兽药经营店监督和管理 5、对饲料、兽药经营场所的“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打击及相关案件办理 6、搞好所办案件的文书管理工作 7、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打击“瘦肉精”的迎检工作 8、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打击“瘦肉精”的有关资料的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9、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饮饲料工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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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乡镇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
1、指导乡镇站和场所做好工作方案 2、指导乡镇站和场所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规范乡镇站和场所财务行为,做好财务清理整顿 4、对乡镇站和场所的工作执行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及时了解和掌握乡镇站和场所人员的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6、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7、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场场站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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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法律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的规定;法律依据需明确到条、款、项、目;
2.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在法律依据栏中说明依据,并在备注栏中标注为强化和增加;
3.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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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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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畜牧水产局 |
负责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环节的监管及其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 |
《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国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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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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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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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野生动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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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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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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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水产局 |
负责畜禽水产品从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3、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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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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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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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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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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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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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食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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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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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水产业惠农资金的监管 |
县畜牧水产局 |
制定生猪奖励资金及渔船燃油补助资金的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实地调查摸清情况,数据资料核对、统计、汇总,上报信息及材料,各种形式的公示,受理举报、投诉、解决矛盾。 |
1、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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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对补助资金的资料进行审核,拨付补助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中,做好惠农资金的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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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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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水产局 |
负责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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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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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预治人员感染动物疫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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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畜牧水产业生产环境监管 |
县畜牧水产局 |
1、指导规模养殖场的选址 2、防治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污染 3、加大环保治理设施投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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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1、指导养殖场的废物处理 2、畜禽养殖行业及渔业生产环境污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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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2、监督检查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5、监督检查措施
6、监督检查处理
注:1、适用于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检查
第一养殖生产环节的监管
县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乡镇动物防疫站,散养户,规模场(项目实施场)。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惠农政策实施情况。
(3)打击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情况。
(4)养殖业技术推广情况。
(5)生猪生产及项目实施情况。
(6)畜牧业转型升级进展情况。
(7)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
(8)养殖业宣传、培训等情况。
(9)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10)乡镇动物防站经费落实情况。
(1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畜牧水产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情况。
(5)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措施
县畜牧水产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进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虚报、滞留、截留、挪用的惠农资金的;
第二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
养殖业投入品主要包括栏舍建设、配套设施、种畜禽、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为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生产经营的畜禽水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质量、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4)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6)如实记录,将其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好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畜牧水产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畜牧水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其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3、监督检查方式
(1)进入现场检查,向养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养殖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养殖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生产投入品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措施
县畜牧水产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以及与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饲料、原料、兽药等投入品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律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畜牧水产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责任部门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到位。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时,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处置到位。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整顿;
(5)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 HNPR-2012-19001)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湖南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NPR-2011-19001),我县制定了《邵阳县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定》
1、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具体内容见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网站,网址为:http://www.hnagri.gov.cn/web/zcfgc/zcfg/gfwj/content_88984.html(《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http://www.hnagri.gov.cn/web/zcfgc/zcfg/gfwj/content_82815.html(《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
2、标准规范
(1)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邵阳县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2)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3)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4)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5)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3、有关措施
(1)邵阳县政府法制部门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邵阳县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全县行政处罚优秀案卷评查活动时,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不予评为优秀案卷。
(3)邵阳县政府法制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注:1、适用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县直部门。
2、县直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已有成果。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法律依据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养殖技术指导与推广 |
1、聘请养殖业技术专家培训农民 2、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指导养殖业生产 3、选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4、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5、举办专业知识竞赛活动 6、举办养殖业知识讲座 |
《畜牧法》38条 《渔业法》18条 |
畜牧工作站 水产工作站 |
0739-6830517 0739-6830520
|
2 |
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
1、 组织动物防检人员走村入户进行疫情排查 2、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疫情监测情况 |
《动物防疫法》第26条 |
县兽医局 |
0739-6830513 |
3 |
发布畜牧水产信息 |
1、发布畜牧水产发展规划,提供养殖业生产发展各类信息 2、发布动物疫病防治信息 3、发布畜禽水产品供求、价格等服务信息 |
《畜牧法》第50条 |
办公室 |
0739-6821522 |
4 |
畜牧水产业政策咨询服务 |
1、解答养殖户有关政策性提问 2、受理燃油补贴户、养殖专业户有关的惠农政策咨询 |
编委《三定方案》 |
办公室 渔政站 畜牧水产站 |
0739-6821522 0739-6830428 0739-6830517 |
5 |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的宣传 |
1、印发宣传资料 2、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
办公室 |
0739-6821522 |
注:1、法律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的规定;法律依据需明确到条、款、项、目;
2、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